剛剛看到新聞報導「以核養綠」公投案的中選會回函強調表示,該回函沒有法律效力,但
是又有教示條款,意思是這不是行政處分,但是還可以訴願及行政救濟?
是不是有什麼特殊見解,感覺就是怪怪的,如果國考問中選會的回函定性,答案應該選可
以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而不具法效性的觀念通知?
請教有無「學者」支持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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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又有教示條款,意思是這不是行政處分,但是還可以訴願及行政救濟?
是不是有什麼特殊見解,感覺就是怪怪的,如果國考問中選會的回函定性,答案應該選可
以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而不具法效性的觀念通知?
請教有無「學者」支持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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