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最近在複習民總時讀到這部分
關於法人的權利能力限制,除了法令上及性質上的限制,是否也因其目的而受限制?
通說認為不受限制
因為我國民法規定並無明文限制,且為維護交易安全
故採否定說
不過民法第31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3
人
再參考第48 及61條
社團或財團的目的,屬於應登記事項
故,法人之目的如有登記
那不就可以對抗第3人?
這樣不就跟上面的通說矛盾?
求解
謝謝各位大大
--
關於法人的權利能力限制,除了法令上及性質上的限制,是否也因其目的而受限制?
通說認為不受限制
因為我國民法規定並無明文限制,且為維護交易安全
故採否定說
不過民法第31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3
人
再參考第48 及61條
社團或財團的目的,屬於應登記事項
故,法人之目的如有登記
那不就可以對抗第3人?
這樣不就跟上面的通說矛盾?
求解
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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