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大意~100國安五、100地五、101初 - 考試
By Dinah
at 2013-01-13T18:37
at 2013-01-13T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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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有三題法學大意想請教,謝謝你們~
這些都是我在程怡老師的法學大意裡寫到的
1.某一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三小時,其平均時薪為新臺幣150元,請問當天雇主應給付多少
工資給勞工?
(A)新臺幣450元
(B)新臺幣1200元
(C)新臺幣900元
(D)新臺幣2400元
答案:(D)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
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
息。」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
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
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以我是算150*2*3=900,可是錯了
請問正確算法是什麼?
--------------------
2.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性騷擾定義以及防治的敘述,何者有誤?
(A)性別歧視屬性搔擾
(B)包含敵意環境與交換利益
(C)雇主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D)是保障員工在工作時不被性騷擾
答案:(A)、(C)
性平法第十二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條文有提到性別歧試之言詞或行為,那為什麼選項(A)還會是錯的呢?
--------------------
3.有關勞工保險條例老年年金給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工保險條例對於尚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之年齡而提前請領者,設有減額年金之
規定
(B)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除須達到退休年齡外,投保年資合計須滿十五年
(C)請領老年年金之年齡未來將逐年提高至六十五歲
(D)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即應辦理離職退保,日後如再任職,得再行加入勞工保險
答案:(C)、(D)
勞保條例第58條第5項:「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兩年
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這一題我也不懂為什麼選項(C)是錯的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謝謝你們!!!
另外預祝大家初等考一切順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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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我在程怡老師的法學大意裡寫到的
1.某一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三小時,其平均時薪為新臺幣150元,請問當天雇主應給付多少
工資給勞工?
(A)新臺幣450元
(B)新臺幣1200元
(C)新臺幣900元
(D)新臺幣2400元
答案:(D)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
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
息。」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
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
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以我是算150*2*3=900,可是錯了
請問正確算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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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性騷擾定義以及防治的敘述,何者有誤?
(A)性別歧視屬性搔擾
(B)包含敵意環境與交換利益
(C)雇主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D)是保障員工在工作時不被性騷擾
答案:(A)、(C)
性平法第十二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條文有提到性別歧試之言詞或行為,那為什麼選項(A)還會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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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勞工保險條例老年年金給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工保險條例對於尚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之年齡而提前請領者,設有減額年金之
規定
(B)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除須達到退休年齡外,投保年資合計須滿十五年
(C)請領老年年金之年齡未來將逐年提高至六十五歲
(D)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即應辦理離職退保,日後如再任職,得再行加入勞工保險
答案:(C)、(D)
勞保條例第58條第5項:「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兩年
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這一題我也不懂為什麼選項(C)是錯的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謝謝你們!!!
另外預祝大家初等考一切順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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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3-01-13T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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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13-01-18T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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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1-21T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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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1-24T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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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1-13T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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