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之2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1)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2)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3)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意思是人民在這種情況下(1)(2)(3)都要具備才可以聲請釋憲
不過在釋627中.當時的總統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在起訴書中
認定他是犯罪共同正犯,此一偵查他的起訴行為與台北地院的
審理行為,他認為違憲了,所以聲請釋憲。
但第五條的規定中並沒有總統這個類別,如果在這裡把總統當
人民看,那也要"確定終局審判"才可以聲請,但本案當時尚在
審理階段,那麼聲請人為什麼可以聲請釋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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