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近日讀法緒民總,針對法條的部分產生了幾個問題,
故自己設計了幾個問題上板發問,還望各位能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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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民法§4: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5: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假若題目設計如下:
「A公司傳真予B工廠,其傳真內容如下:
『A公司將於102.11.11向B工廠購入現值NT5000(新台幣六千元)之沙拉油一批,
並將於交易當日付清總額NT3000』」
若依題意,則金額到底該以"新台幣六千元"為準?還是低額之"NT3000"為準?
Q2.
民法§8: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假若題目設計如下:
A夫於民國93.11.05失蹤,失蹤時79歲,其妻B於民國102年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若該聲請成立,法院應於判決內宣告A夫之死亡時間推定
為97.11.05(會有這疑問是因為失蹤的隔年A夫屆滿80歲,再3年得為死亡宣告)嗎?
還是100.11.05(還是依民§8 I 一般人滿7年之規定)?
~~~~~~~~~~~~
懇請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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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讀法緒民總,針對法條的部分產生了幾個問題,
故自己設計了幾個問題上板發問,還望各位能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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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民法§4: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5: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假若題目設計如下:
「A公司傳真予B工廠,其傳真內容如下:
『A公司將於102.11.11向B工廠購入現值NT5000(新台幣六千元)之沙拉油一批,
並將於交易當日付清總額NT3000』」
若依題意,則金額到底該以"新台幣六千元"為準?還是低額之"NT3000"為準?
Q2.
民法§8: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假若題目設計如下:
A夫於民國93.11.05失蹤,失蹤時79歲,其妻B於民國102年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若該聲請成立,法院應於判決內宣告A夫之死亡時間推定
為97.11.05(會有這疑問是因為失蹤的隔年A夫屆滿80歲,再3年得為死亡宣告)嗎?
還是100.11.05(還是依民§8 I 一般人滿7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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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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