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應繼分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之銘言:
: 法定應繼分 ; 特留分
: 總遺產 24萬元
: -------------------
: 1. 繼承人 1.配偶 2.兄弟姊妹4人 >> 法定應繼分 1.配偶12萬 2.兄弟姊妹各3萬
: -------------------
: 2. 繼承人 1.配偶 2.祖父母 >> 法定應繼分 1.配偶16萬 2.祖父母各4萬
: -------------------
: 在某公民課本上看到!怎麼算都不符合....是哪出錯呢?
1.
按民法1144第2款「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註:民法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註:民法1141「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應繼分配偶得到「24萬/2=12萬」;兄弟姊妹4人各得「12萬/4=3萬」

接著按民法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配偶特留分是「12萬/2=6萬」;兄弟姊妹應繼分各為「3萬/3=1萬」。

第2題的話就依樣畫葫蘆吧,法條組都是民法1138、1141、1144、1223。

--

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4-07-31
推詳解
Agatha avatarAgatha201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