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4合1考訓用制度 三院架構方向達成共識 - 考試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22-01-04T12:40

Table of Contents

撰文/楊芸

總統蔡英文於民國104年公布司法改革政策指出:「社會用『恐龍』、『奶嘴』形容司法
人員,來自於部份司法人員欠缺社會歷練及能力,做出了悖離社會正義和人民情感的判決
,必須檢討現行考試的進場機制,建立公正的遴選標準及養成制度。」

因此,民國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針對「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及專業訓練」改革方
向做成多項決議,包括四十一之一:建議「法律專業資格」的取得,採取多合一考試;四
十一之二:「通過考試之後,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1],其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
供貸款。;四十一之三:「一年培訓及格之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入法官
、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為進一步了解考試院、司法院及行政院,就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落實之情況,在野法潮特別
專訪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前院長蔡碧玉[2]。

新制架構已出爐 三院將於12月召開協調會確定

蔡碧玉院長表示,考試院、司法院和行政院,對未來新制之方向和架構,已有了共識。考
試院正研擬「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預計提交於12月上旬召開的三院協調
會,確定政策和重要內容,確認通過後,將會銜送立法院進行後續審議及完成立法。

新制架構可分為3階段,第一階段是由考試院主責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即所謂
的四合一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制人員),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共有兩試(第一試
和第二試),均為筆試,考試及格即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二階段由法務部主責、司法官學院執行之「一年實務學習」,筆試及格者必須參加1年
實務學習。蔡碧玉院長說明,在1年的實務學習期間,會到法院、檢察署、律師事務所及
行政機關學習,因在取得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者中,未來約有9成會當律師,只有約1成會成
為司法官,為扎實學習律師執業所需技能,因此1年學習期間有半年會是律師實務學習。

蔡碧玉院長表示,考生可經由這一年的實務實習了解審、檢、辯及行政機關的工作內容,
有助其進行職涯探索,並累積工作經驗。詳細的實習規劃當仍待討論,實務學習期間會給
付津貼,金額則將由行政院訂定,至於筆試錄取名額是考試院決定,但訓練容量和負荷會
納入考試院之考量,並兼顧法律系考生未來之出路,訂出合適錄取率,此因非其權責,未
便表達意見。

第三階段則是當法律專業人擁有「考試及格證書」和「實務學習及格證書」兩張證書後,
即取得「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可以申請發給律師證書,同時取得參加法官、檢察官、行
政機關法制人員的甄選資格,甄選以口試為原則,其他甄選條件、相關細節部分則由用人
機關自行訂定。

蔡碧玉院長進一步說明,法官用人機關為司法院、檢察官用人機關為法務部、行政機關法
制人員用人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將自訂甄選條件及錄取門檻。經錄取為法官或檢察
官者,還要再接受一年的職前養成教育合格,才可以正式分發為候補法官、檢察官。所以
未來法官、檢察官將會分別甄選、分別訓練。

考試院突破考試框架 建立法律專業人員考訓新制

對於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制人員的選考,考試院長久以來是採取不同的考試晉用管道
,檢察官和法官為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而行政機關法制人員則是「高等考試法制類科」。

原本考試院擔憂四合一考試新制會牽一髮動全身,對現制產生過大衝擊,希望能在維持律
師專技考試和司法官任用考試的分軌前提下,配合推動司改。但各機關對於在現行考試框
架下進行法律專業人考訓改革如何執行,一直無法達成共識。直至民國109年9月新任考試
委員上任之後,考試院主動邀集司法院、行政院(法務部)多次會商、溝通歧見,回歸司
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初衷,支持建立一個全新的「法律專業人員」概念,「四合一考試」
新制於是獲致各機關共識。

蔡碧玉院長說明德國對於法律人養成,在法律系畢業之前須先國考及格,經二年實務訓練
,赴法院、檢察署、律師事務所及政府機關實習,在實習結束之前再考第二次國考,才可
取得完全法律人資格。具完全法律人資格者可擔任所有的法律職務,包括法官、檢察官、
律師、公設辯護人、政府法制人員、大學法學教授等,這次因各機關認同且支持德國完全
法律人概念,新制才得以推動。

蔡碧玉院長表示,政府必須依法行政,政府也有很多訴訟,目前高考法制人員是由司法官
學院訓練,其中有不少人具有律師資格,考試院考慮到應讓政府機關法制人才更健全,行
政決定和行政行為才可更符合法治國精神,因此支持將法制人員納入四合一考試,是正確
推動改革的方向。

不管是司法官特種考試、律師專技考試,考生幾乎都是同一批人。因此,考試院於民國
103年,即因兩種考試方式類似、考科又高度重疊,將兩試的第一試合一舉行,至民國108
年,再通過修正「司法官與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將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的第二試
也合一舉行。

目前,司法官和律師第一試、第二試皆採分別報名、同時考試、相同試題、單一應試、分
別錄取或及格。在第一試報名時,考生可同時報考「司法官及律師」,或單一報考「司法
官」或「律師」,如果兩項考試第一試皆錄取,第二試同樣可同時報考二項或僅報考一項
,可謂已為「四合一」考試制度改革鋪了路。

四合一考試與政府律師制度的未來性

而依我國新制規劃,法律專業人員在經過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和一年實習之後,已具有
共同的對話基礎,對法律程序有共同認識和理解,不管未來是在那個機關任職,均有共同
的法律專業基礎,蔡碧玉院長表示,此對我國法制有很大的幫助。未來具有法律專業人員
資格的法制人員,或許可以實現「政府律師」[3]制度的願景。

1年實務學習期間 亦有助了解職業特性

司法官學院主責未來新制法律專業人才之實務學習,蔡碧玉院長表示,當通過法律專業人
員筆試及格後,必須再經實務學習1年,此一實務學習在進入甄選之前可幫助其作出妥適
之職涯選擇,並累積實務經驗;雖德國制的實務實習長達2年,但考量日後參加法官、檢
察官甄選錄取後仍須接受1年養成教育,前後合計已2年,因此三院達成共識,以1年作為
實務學習期間較妥。

蔡碧玉院長表示,司改目標希望讓司法官可提早對各法律職業有所認識,再選擇申請法官
或檢察官甄選,而在一年的實習期間,用人機關也可觀察其是否適合當法官或檢察官,實
習成績中也會有是否適任之評語。故這1年實務學習成為新制的規劃重點。

在大學開設檢察實務課程 讓刑訴法有了畫面

法律專業人才之考訓用,前端其實是「學」。蔡碧玉院長表示,司改國是會議對於法學教
育改革作出二個相關決議,一是再召開法學教育改革國是會議,二是強化博雅教育和實務
教育。

對照日本和韓國大幅改革法學教育,循美國法學院的方式,推動「法科大學院」之法學教
育改革,我國大學之法學教育近年也有明顯改變。

大學開放雙主修學位、開設科法所提供跨域學習、法碩乙班行之有年,理工和醫學專業人
士轉軌法律容易,醫師考上律師具雙執照的情形愈多,目前司法官學員主流雖仍是法律系
、法研所,但愈來愈多科技法律整合研究所,傳統法律系學生也有其他領域雙主修等,即
使沒有採美式law school制度,也已維持一定程度之多元。

司法官學院更主動與大學合作開設檢察實務課程,讓資深檢察官進入校園教授檢察實務。
蔡碧玉院長表示,該學院已與台灣大學、政治大學、台北大學等大學法學院簽署合作協議
,開設檢察實務課程,由司法官班檢察講座擔任教師,推動實務教育,這也是落實司改國
是會議決議。學術和實務交流2年多,學生回饋不錯,有些學生說「以前唸的刑事訴訟法
,因檢察實務課程而終於有了畫面。」也是藉此協助「準法律人」可提早認識未來的職涯
選擇。

目前司法官考試進用,大學應屆畢業生人數越來越多,現司法官學員中,畢業2年內者占6
、7成。蔡碧玉院長表示,年輕不是原罪,年輕學員較具理想性、學習能力佳、資質優異
,只要在職前養成教育學習更多元觀點及實務經驗,再搭配「多元進用」政策,遴選更成
熟、具社會歷練及不同專業之律師及檢察事務官擔任檢察官,補強年輕司法官經驗上之不
足,亦是改革重點之一。

法務部自民國107年開始遴選律師轉任檢察官,錄取人數多是個位數,想吸引更多優秀律
師加入,要有更多誘因。蔡碧玉院長表示,今年法務部首度遴選具律師資格的檢察事務官
轉任檢察官,共遴選10人,另有3名律師轉任檢察官,檢察官來源愈趨多元,這是好的發
展。未來四合一新制亦保留多元進用管道,執業多年的律師仍可轉任司法官。

[1] 所謂實施一年實務機構培訓,是到各機關團體培訓,而非至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集
中培訓。

[2] 本專訪進行時時任司法官學院院院長,嗣於110年12月13日卸任院長,調任最高檢察
署主任檢察官。

[3] 所謂「政府律師制度」起於美國經驗,美國各級政府逾12萬名「政府律師」,兼為公
務員及律師,具相當獨立性,忠於憲法為民權及國家利益把關,任務包括代理訴訟、參與
談判、草擬法案、為公務員及國會提供立法及政策諮詢、解釋法律等。甚至,美國司法部
首席「政府律師」品格與專業地位崇隆,有「第十位大法官」之稱,官位等同次長,對成
就法治的影響力不亞於司法部長。

https://dissent.tba.org.tw/?p=1275

看完還是早點考上好了 不是修法就是修制度QQ 現在考生真的都要全能才能生存下去

400分還沒說要廢除orz

--

All Comments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22-01-05T09:28
假設111年考上 112年填司法官沒上 113年可以再分發一次嗎?
Mia avatar
By Mia
at 2022-01-04T20:09
這樣高考法制的薪水要不要高一點 不然誰要去?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22-01-05T16:57
有夠瞎的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22-01-04T20:09
讚!甄選以口試為原則,也就是考試只要能上,就有機會當
法官檢查官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22-01-05T16:57
用口試甄選法官,聽起來人為因素很多欸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22-01-04T20:09
這樣誰要去法制= =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22-01-05T16:57
分數差的啊
Joe avatar
By Joe
at 2022-01-04T20:09
現在司法官一樣是一二試+口試啊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22-01-05T16:57
然後候補、試署制度還是不改啊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22-01-04T20:09
社會用恐龍跟奶嘴羞辱法律人不就因為最高院實質廢死?拿考
生來當稻草人還繼續學德國殖民台灣法治 除了保護留德學者
的利益根本沒任何意義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22-01-05T16:57
改這樣是能變得多有社會經驗?感覺只是增加黑箱機會啊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22-01-04T20:09
哈哈司律不愧是最會變動考試制度的考試呢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22-01-05T16:57
最大問題是這完全是針對法律系學生量身定做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22-01-04T20:09
對非法律系跨考司法官很不利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22-01-05T16:57
幹嘛要浪費時間去律師事務所實習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22-01-04T20:09
要「社會經驗」還不簡單 直接年齡加權就可以了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22-01-05T16:57
反正早點能考上才是真的 以後門檻堆疊只會越來越高
滿足增加錄取率又要減少律師競爭對手 辦法就是讓你
考上以後實習N年才能執業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22-01-04T20:09
要社會經驗先去跟8+9實習一年超快吧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22-01-05T16:57
有種滿滿低價人力的既視感 只能說還好我上岸了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22-01-04T20:09
這樣法制誰要去?就沒考上司法官,不想當律師的人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22-01-05T16:57
看來四合一考試應該是同一份考卷?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22-01-04T20:09
這制度對現在已經是法廉跟事務官的人很不利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22-01-05T16:57
有夠噁==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22-01-04T20:09
400分先砍再說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22-01-05T16:57
越改越爛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22-01-04T20:09
爛制度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22-01-05T16:57
自詡有社會經驗的人到法院當國民法官還不是都成了鄉
民口中的恐龍,判得比職業法官輕呢

110年四等書記官增額錄取資訊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22-01-04T10:46
如題,剛剛打電話去詢問了今年的時程。 4/6寄送選填相關資料 4/12-4/18網路選填志願 4/22公告分發結果 4/29至分發機關報到 這段時間可以自行運用~ 希望可以幫助到需要的人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未來專技考試等增加英文門檻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22-01-04T07:33
[閒聊] 紓發讀書壓力或與板友互動,勿濫用此選項挑釁、引戰,或漫無 邊際用此選項發文。 各位好 不知道這邊有沒有考營養師或者食品技師的考生 最近群組內傳了一封考選部的函 大意是2025年左右會增列英文的門檻 專技高考需要有全民英檢中級或者多益、雅思成績 圖片檔案 ...

物權行為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22-01-03T21:07
原文恕刪 我的想法是,善意取得(948+801)為原始取得,丙如果善意,因而取得該物之所有權,是因為善意取得制度,而非無權處分人無權處分所致,亦即無權處分不會因為第三人善意而補正瑕疵,因此這題不管丙是否知情,答案應該都是B才對,善意與否只影響到善意取得的問題,無權處分然仍效力未定才對吧?畢竟無權處分的效力是 ...

110書記官上榜心得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22-01-03T21:06
一、各科成績 1.國文:58 申:44 測:14 2.民法概要:60 申:16 測:44 3.法學知識與英文:56 4.刑法概要:72申:30 測:42 5.行政法概要:38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59 總成績:57.17(成績排名:4XX)(錄取標準:56.17)錄取 二、個 ...

考前3月離職衝刺 拚進郵局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22-01-03T20:39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6002062 2022-01-01 01:05 聯合報 / 本報記者葉冠妤 原本在旅行社擔任內勤人員的許雅棻,受限薪資天花板,再加上這兩年疫情重創旅遊業, 讓她興起考鐵飯碗的念頭,鎖定郵局櫃台業務。原本一邊工作一邊準備考試的她,在考前 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