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廉政的刑法 - 考試
By Ursula
at 2012-07-15T16:08
at 2012-07-15T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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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家都在討論,我幫解一下。禮拜一還要考試就別看,
沒有意義,考完再來看,不要影響心情。
※ 引述《sindyevil ( 無感˙五感)》之銘言:
: 前文恕刪,以下是審題當下會湧起殺意題目原文.
: 第一題:
: 甲是便衣刑警,某日獲線民通報,有可能是多起重大銀行搶案之搶匪乙,
: 即將成漁船偷渡出境,因此,甲開始對乙進行跟蹤並預計加以逮捕。為了
: 跟上乙的車輛,甲只好闖紅燈,不幸在十字路口撞上機車騎士丙,造成丙
: 下肢受到嚴重壓力而遭截肢。而乙為了逃避假的追緝,亦失控撞上路邊號
: 誌燈桿而車毀人死。
: 問,如何論處甲的行為?
依照客觀歸責,會討論因果關係的問題。然而就相當因果而言,
飛車追逐死亡可能性是很高的,尤其嫌犯亦無自殺之意,不宜直接否定因果,
關鍵是過失的問題。
預見可能性沒有疑問,迴避可能性卻可能是無法迴避的結果
(除非法令禁止追逐),而對他人亦可有合理之信賴(此可不提)
阻卻違法就比較難了,畢竟看起來不像是通緝犯。不過過失如果否定,
則整題結束。
: 第二題:
: 甲剛當爸爸不久,某日,在參加朋友婚慶酒宴與剛出生兒子乙睡在一起,
: 一個翻身把乙壓在身體下,但由於醉酒,甲對此毫無知覺,等到甲妻丙發
: 現時,乙已經沒有呼吸心跳。丙十分自責,怪自己為何沒有阻止酒醉的甲
: 睡在乙旁邊。
: 問,如何論甲、丙的行為?
:
甲沒問題,就算論19,還是有過失。
關鍵是乙,乙有保證人地位,但理論上並無排他支配性。
母親殂是時時刻刻要照顧的,當父親在照顧,媽媽可以休息的XD,
當然如果爸爸在老媽之前醉酒,媽媽亦得知,則「換手」之後媽媽就有排他支配性。
所以請自行假設討論。若無排他支配性,則某乙無罪,
若有,則和爸爸之間有共同注意義務,為過失之共同正犯。
若不採過失共同正犯這個國「外」通說,那就分別成立過失致死。
我是認為沒有排他支配。
第三題:
: 甲經常受到配偶乙的暴力虐待,每次遭虐待後,都會向轄區派出所報案,
: 該派出所之警員們對甲之情況均相當了解。某日,乙突然變本加厲,將甲
: 綁架到山區。再遭綁架期間,甲曾於深夜趁乙熟睡時打電話向派出所值班
: 員警丙求救,並告知自己生命可能有危險,以及所在的可能地點。丙雖立
: 即出發,但由於迷路,在十二小時後才到甲,此時甲已遭乙凌虐而死。
: 問,如何論處丙的行為?
: 第四題:
連考不作為很爛,沒梗是不是?
某丙確實不作為,而且有作為可能。因為不作為是長時間,
不是一瞬間,不然所有溺水死亡案例,最後一刻都可以說沒有作為可能。
某甲有保證人地位(警察法),有資訊優勢所以有排他支配,
要否定犯罪只有因果這一條路。若丙在現場,跟翁其南命案一樣,
因果都未必會成立(有甲的暴力介入,跟有殺手的介入一樣),
何況某丙不在。所以即使行為通過檢驗,因果會出問題,
從而即使某丙可以通過過失的判斷,
但是因果不過,什麼都沒了,最多幫助犯,
但是有幫助故意嗎,沒有,所以無罪。
: 正值青春期之十五歲甲,經常逃學闖禍,由於不滿母親乙管教,而在網路
: 上張貼訊息,尋找適合對象來殺害母親乙。丙看到訊息後與甲聯繫,甲將
: 殺乙計畫告知丙,丙對甲提供建議,並允諾執行此計畫,此時,甲並不知
: 道丙是由警察假扮。某日,當甲與丙相約見面商討酬勞與相關細節時,立
: 即被丙逮捕。
: 問,如何論處甲、丙之行為?
: 其實我想知道第三題的條文要怎樣使用.
這題......啊就某甲討論殺人預備,只是計畫當中不到預備階段。
甲無罪,丙的話就302或304,
甲非現行犯,丙此舉僅僅為了保護被殺害對象,仍可討論阻卻違法,
不是現行犯所以不用21,但仍可討論24緊急避難,
依照某些學者是可成立緊急狀況的,這端看當時背景事實。
總之,即使丙犯罪,亦可減輕。
某甲的部分記得是272
大概就這樣,第三題跟司法官之前翁案類似,
第二題排他支配性連兩年研究所都考,
第四題是搞笑,所以最難感覺是第一題。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沒有意義,考完再來看,不要影響心情。
※ 引述《sindyevil ( 無感˙五感)》之銘言:
: 前文恕刪,以下是審題當下會湧起殺意題目原文.
: 第一題:
: 甲是便衣刑警,某日獲線民通報,有可能是多起重大銀行搶案之搶匪乙,
: 即將成漁船偷渡出境,因此,甲開始對乙進行跟蹤並預計加以逮捕。為了
: 跟上乙的車輛,甲只好闖紅燈,不幸在十字路口撞上機車騎士丙,造成丙
: 下肢受到嚴重壓力而遭截肢。而乙為了逃避假的追緝,亦失控撞上路邊號
: 誌燈桿而車毀人死。
: 問,如何論處甲的行為?
依照客觀歸責,會討論因果關係的問題。然而就相當因果而言,
飛車追逐死亡可能性是很高的,尤其嫌犯亦無自殺之意,不宜直接否定因果,
關鍵是過失的問題。
預見可能性沒有疑問,迴避可能性卻可能是無法迴避的結果
(除非法令禁止追逐),而對他人亦可有合理之信賴(此可不提)
阻卻違法就比較難了,畢竟看起來不像是通緝犯。不過過失如果否定,
則整題結束。
: 第二題:
: 甲剛當爸爸不久,某日,在參加朋友婚慶酒宴與剛出生兒子乙睡在一起,
: 一個翻身把乙壓在身體下,但由於醉酒,甲對此毫無知覺,等到甲妻丙發
: 現時,乙已經沒有呼吸心跳。丙十分自責,怪自己為何沒有阻止酒醉的甲
: 睡在乙旁邊。
: 問,如何論甲、丙的行為?
:
甲沒問題,就算論19,還是有過失。
關鍵是乙,乙有保證人地位,但理論上並無排他支配性。
母親殂是時時刻刻要照顧的,當父親在照顧,媽媽可以休息的XD,
當然如果爸爸在老媽之前醉酒,媽媽亦得知,則「換手」之後媽媽就有排他支配性。
所以請自行假設討論。若無排他支配性,則某乙無罪,
若有,則和爸爸之間有共同注意義務,為過失之共同正犯。
若不採過失共同正犯這個國「外」通說,那就分別成立過失致死。
我是認為沒有排他支配。
第三題:
: 甲經常受到配偶乙的暴力虐待,每次遭虐待後,都會向轄區派出所報案,
: 該派出所之警員們對甲之情況均相當了解。某日,乙突然變本加厲,將甲
: 綁架到山區。再遭綁架期間,甲曾於深夜趁乙熟睡時打電話向派出所值班
: 員警丙求救,並告知自己生命可能有危險,以及所在的可能地點。丙雖立
: 即出發,但由於迷路,在十二小時後才到甲,此時甲已遭乙凌虐而死。
: 問,如何論處丙的行為?
: 第四題:
連考不作為很爛,沒梗是不是?
某丙確實不作為,而且有作為可能。因為不作為是長時間,
不是一瞬間,不然所有溺水死亡案例,最後一刻都可以說沒有作為可能。
某甲有保證人地位(警察法),有資訊優勢所以有排他支配,
要否定犯罪只有因果這一條路。若丙在現場,跟翁其南命案一樣,
因果都未必會成立(有甲的暴力介入,跟有殺手的介入一樣),
何況某丙不在。所以即使行為通過檢驗,因果會出問題,
從而即使某丙可以通過過失的判斷,
但是因果不過,什麼都沒了,最多幫助犯,
但是有幫助故意嗎,沒有,所以無罪。
: 正值青春期之十五歲甲,經常逃學闖禍,由於不滿母親乙管教,而在網路
: 上張貼訊息,尋找適合對象來殺害母親乙。丙看到訊息後與甲聯繫,甲將
: 殺乙計畫告知丙,丙對甲提供建議,並允諾執行此計畫,此時,甲並不知
: 道丙是由警察假扮。某日,當甲與丙相約見面商討酬勞與相關細節時,立
: 即被丙逮捕。
: 問,如何論處甲、丙之行為?
: 其實我想知道第三題的條文要怎樣使用.
這題......啊就某甲討論殺人預備,只是計畫當中不到預備階段。
甲無罪,丙的話就302或304,
甲非現行犯,丙此舉僅僅為了保護被殺害對象,仍可討論阻卻違法,
不是現行犯所以不用21,但仍可討論24緊急避難,
依照某些學者是可成立緊急狀況的,這端看當時背景事實。
總之,即使丙犯罪,亦可減輕。
某甲的部分記得是272
大概就這樣,第三題跟司法官之前翁案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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