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有明文處罰預備犯的教唆犯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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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的地特刑總第三題有考到

甲花錢請乙去殺A,但乙於勘查地形預備殺人時,即心生不忍而中止殺人委託

問甲跟乙的刑責

我的問題是乙成立殺人預備犯,且法律有處罰殺人預備犯的規定,

通說預備犯可適用27條中止犯規定減免其罪責

但是甲是否成立教唆殺人預備犯呢??

李允呈老師的書說:

通說因乙並未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所以甲不成立教唆犯,

但實務則認為乙成立殺人預備犯,已有一個不法主行為,所以甲成立教唆犯

但是周易老師引高金桂老師的說法說:

通說認為依限制從屬性原則,甲應成立教唆犯


請問到底通說是採哪一種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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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Oscar2016-01-06
數說並陳,然後管見以為...就好啦 通說會變動 不用執著啦
Oliver avatarOliver2016-01-06
乙要限縮解釋而不成立預備犯,甲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的那個
實務見解是錯的,別再鑽牛角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