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我在讀程怡102法緒課本上有些範例不太懂
在拋棄繼承的法學小百科裡有下列敘述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子女庚、辛二人,
甲死亡時,留有財產300萬元,丙、丁均拋棄繼承,則乙得繼承60萬元(民法第1176條
第三、四、五項: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
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101身五:甲死亡無遺囑,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子丙,丙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乙,
而非由丙之子丁為代位繼承】 ...以下略)
我的問題是
第一個範例乙得繼承60萬是因為丙、丁的子女有代位繼承,所以是五人平分300萬
那為什麼101身五那題,丙之子丁不能代位繼承呢?
希望有大大能告訴我是哪邊的差異>"<
謝謝: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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