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考題的疑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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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三等關務人員考試

Q:34 下列關於法律解釋的原則性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法律概念時,解釋結果不得逸脫該概念的最大可能
文義範圍

(B)法官在解釋刑事法律時,若是遇到爭議,便應選擇各種主張中最有利於被告的
立場

(C)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時,得添加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D)法官在解釋法律時,除了要以法條文義作為依據外,亦應顧及規範的意旨










答案是(B)

其實我選(C) 理由-->因為法官自行添加法未明文的規定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跟
[權力分立原則]嗎?

不選(B) 理由-->刑法不是以有利於行為人為原則嗎?


請求高人指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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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是已撕碎的圖片

誰都有自由排列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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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ora avatarZora2013-04-17
我和你有一樣的疑問
Mason avatarMason2013-04-20
之前有人討論過,可以搜尋「關務法學知識」
Sandy avatarSandy2013-04-24
謝謝!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4-29
行為人=兇手=被告
Olivia avatarOlivia2013-05-03
文章17456,第二題就是這題,推文討論超多:p
Robert avatarRobert2013-05-06
應該和行政程序法類似 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3-05-10
陳治宇老師說,解釋"法律" 不適用罪疑惟輕原則,因為法律
Robert avatarRobert2013-05-11
是從嚴解釋,B選項後段是指在事實認定時,才能選擇有利於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5-15
被告的立場。 (以林山田老師的看法作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