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本上寫若將消保法第50條解釋為非訴訟擔當,甲係讓與實體法上權利而為債權轉讓之訴
訟信託,則甲之前訴訟即生本法第254條所稱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與第三
人,甲依當事人恆定原則仍具訴訟實施權,反係由甲法定訴訟擔當丙進行訴訟,是丙得聲
請承當甲之前訴訟。
想請問不是解為非訴訟擔當了嗎?
為何後面又說甲法定訴訟擔當丙呢?
感謝回答!
--
訟信託,則甲之前訴訟即生本法第254條所稱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與第三
人,甲依當事人恆定原則仍具訴訟實施權,反係由甲法定訴訟擔當丙進行訴訟,是丙得聲
請承當甲之前訴訟。
想請問不是解為非訴訟擔當了嗎?
為何後面又說甲法定訴訟擔當丙呢?
感謝回答!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