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個問題老師上課與課本都沒有提到,所以想請教大家一下
1.湮滅刑事證據
如果是兩個共同正犯甲乙,其中甲湮滅了兩人有關的證據,那甲會不會犯此罪?
2.關於法官的迴避
目前課本跟上課都只有提到檢察官跟書記官準用,但檢察事務官呢?是否也準用?
以上兩點,我知道2有考過,但心裡種有不踏實,想跟大家請教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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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湮滅刑事證據
如果是兩個共同正犯甲乙,其中甲湮滅了兩人有關的證據,那甲會不會犯此罪?
2.關於法官的迴避
目前課本跟上課都只有提到檢察官跟書記官準用,但檢察事務官呢?是否也準用?
以上兩點,我知道2有考過,但心裡種有不踏實,想跟大家請教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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