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之比較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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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機車賣給朋友乙,並將機車及證件交給乙,但未辦理過戶,故納稅名義人仍為甲,
試問甲於機車出賣之後繳納之稅負,得以何種法律原因,請求乙償還?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D)代理權之授與

答案為B

無因管理的重點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
不當得利的是重點是無法律原因,一方受損害,另一方得利,有因果關係。

請問A錯的原因是因為公法上的義務也是義務,所以不構成無義務嗎?
不當得利的無法律原因,法律並沒有規定出賣人要幫買受人繳稅,這樣說得通嗎?
法律規定持有證件的人要繳稅,這就不算不當得利的法律原因嗎?

感謝版上前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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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5-11-11
甲欠缺為乙管理意思,故非無因管理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5-11-16
登記僅為行政機關為求管理之便,只針對登記名義人課以
繳納義務,與本案法律事實無關
John avatarJohn2015-11-17
動產所有權已經因交付移轉,登記並非生效要件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11-18
故其受免繳納稅金之利益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