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用之物是否為竊盜之保護客體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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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攜帶多功能螺絲工具,欲侵入甲宅行竊
一直撬開甲宅之門鎖,無奈未果,因此
A即等在甲宅隱密之處思考許久,甲宅
主人B匆忙回甲宅將門打開,拿了公事
包後,隨即離開,忘記將門鎖上,A思
考完後,再次嘗試之際,甲宅之門一推
即開,A即入宅行竊,見到桌上有筆電,
即將筆電帶走,但筆電早已壞掉為無用
之物是主人B,欲丟棄之物,試問A刑責為何?




各位板友,請問如果竊盜之客體是無用之物,是否是法益要保護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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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這些通通都要拿去作雞精
不行~這些念不完就要被當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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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Susan2013-01-07
怎樣算無用?搞不好主人拿筆電來墊泡麵阿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1-10
之前紙箱都有人被告哦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1-14
看主人有沒有放棄支配權及所有權~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3-01-17
此題主人還持有支配權~所以A還是構成320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3-01-18
且320客體不考慮總體財產的經濟價值~~
Susan avatarSusan2013-01-19
怎麼跟有鋒老師的期末考是這麼類似啊- -+
Kumar avatarKumar2013-01-22
無用歸無用 人家還沒拋棄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