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號我朋友突然跟我說警察傳喚我跟我朋友去到案說明到新海派出所警察跟我說有人要告我傷害罪說我3/17晚上11點在四維路上毆打一個人(警察給我看他的照片還有名子我卻完全不認識)那個受害者卻跟一名證人指證我毆打她當天晚上7點我確實有經過四維路可是被打是晚上11點的事當時我和我女朋友晚10點5X分在三民路吉野家用餐(發票還在)但3/17的事,4/5號才通知我我立刻去吉野家調監視器,店長卻說3/20前的紀錄都已經消除我現在卻無法證明我不在場4/5號�
無緣無故被告傷害罪..急20 -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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