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 購買外國勞務之稅額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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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36條有個但書

但買受人為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

,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免於繳納

我的問題是因為國外機關在台無特定營業場所

所以他的銷項稅額 也就是國內買受人的進項稅額

是由國內買受人負責繳納

那是不是就是說 國內買受人在這部分的進項稅額感覺就像是

不能扣抵的 所以供應給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 才免於繳納

是這樣嗎 還是我的觀念有誤

煩請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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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2-02-19
國內繳納又為進項憑證,另供應稅用,又可扣抵,左手進,右手出
George avatarGeorge2012-02-20
形同脫褲子.............多取一舉;故僅供免稅用要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