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第36條有個但書
但買受人為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
,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免於繳納
我的問題是因為國外機關在台無特定營業場所
所以他的銷項稅額 也就是國內買受人的進項稅額
是由國內買受人負責繳納
那是不是就是說 國內買受人在這部分的進項稅額感覺就像是
不能扣抵的 所以供應給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 才免於繳納
是這樣嗎 還是我的觀念有誤
煩請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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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買受人為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
,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免於繳納
我的問題是因為國外機關在台無特定營業場所
所以他的銷項稅額 也就是國內買受人的進項稅額
是由國內買受人負責繳納
那是不是就是說 國內買受人在這部分的進項稅額感覺就像是
不能扣抵的 所以供應給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 才免於繳納
是這樣嗎 還是我的觀念有誤
煩請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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