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營業稅法罰則- 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 - 會計Olivia · 2012-07-0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我想請問當營利事業有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狀況 其相關罰則應該採用營業稅法45條規定, 還是按51條規定處理? 還是說兩者都要or兩者取低? 補充: 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 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謝謝^^ -- 會計All CommentsJake2012-07-12釋503: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從一重處分Joe2012-07-13Thx!!Edwina2012-07-16擇一從重Related Posts[售書}林蕙真 郝強 徐樂 會計學和中會轉讓Becker 2012課本勤業A106近況勤業112 VS 資誠ASR8金永勝審計題庫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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