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過幾間事務所
都回答的很模糊
想確定一下
台北市
說新法規是先審後登
以前可以先登後審
就是說
假設我登記美容美髮業
實際裡面是按摩美容並行
但一開始一定審不出來
因為設備基本都一樣
只是招牌事後再換xx按摩店
如果是這種狀況
會有勒令停業的處罰嗎
還是只有罰單呢
因為營業項目不符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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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回答的很模糊
想確定一下
台北市
說新法規是先審後登
以前可以先登後審
就是說
假設我登記美容美髮業
實際裡面是按摩美容並行
但一開始一定審不出來
因為設備基本都一樣
只是招牌事後再換xx按摩店
如果是這種狀況
會有勒令停業的處罰嗎
還是只有罰單呢
因為營業項目不符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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