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物使用規則的性質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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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106關務四等行政法概要

三、設有某一直轄市市立運動中心之游泳池,因常發生竊盜事件,於是於利用規則中規定
,入場之市民須出示身分證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否則不准進入。

問:該利用規則的屬性和出示證件與良民證是否違反行政法原則

後者當然是違反第七條的比例原則,但我的問題是卡在前者


關於公營造物的利用規則,我目前有查到兩個說法

1.依照行政程序法92條2項後段「一般使用」,將公營造物利用規則定性為對利用人之
 一般處分。

2.認為利用規則屬於對內的行政規則,性質是行政命令


請問這個部分目前是有兩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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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的規定對公民來說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不過當國家違反了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而企圖侵害個人權利的時候,如果公民還去盲從的話,那麼就是一項罪惡了。因為當國家
有犯罪或是謬誤行為產生的時候,身為民主國家的公民,得有對這樣的行為提出異議、批
判、抵抗的權利和義務。」

銀河英雄傳說 《飛翔篇》第五章\混亂、錯亂、惑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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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y avatarBelly2017-04-22
另有學說採德國見解認為屬於對「物」之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