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自己之土地上,興建違章A屋一幢,未辦理保存登記。甲將A屋出賣給乙,並以讓與所
有權之合意,交付A屋於乙占有使用。嗣後因乙出外數月,將A屋暫借甲居住。孰料,甲於
借用期間,將A屋賣給丙,並以讓與所有權之合意,交付A屋給丙占有使用。乙返回後得知
上情,遂將A屋之大門上鎖,阻止丙之使用,丙乃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請求乙除去大
門之鎖,且不得為妨害使用之行為,有無理由?
想請問乙將A屋之大門上鎖,阻止丙之使用這算是民法第962條前段中的占有被侵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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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與非,正如白與黑,理應涇渭分明,可是人與人之間的是是非非,或是恩恩怨怨,卻往
往錯綜複雜,糾纏不清,呈現是非難分辨而白黑交雜會合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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