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故意不允准 - 職場
By Hedda
at 2017-02-01T10:27
at 2017-02-01T10:2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etertg (TG)》之銘言:
: ※ 引述《DAKOU (大口)》之銘言:
: : 你沒看懂法條。
: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 哪一個符合?
: 如果照你所說,那麼修法前,依照勞基法第40條的敘述,雇主應沒有否決權,對吧?
: 舊版的勞基法也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
: 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 所以過去那麼久,勞工抗爭特休和國定假日效力不同的點在哪裡?請替我解惑。
: 修法前相關案例也可以參考:
: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521
…你用錯法條了,是第三十八條。
不管修法前後,都不適用第四十條。網頁裡面也寫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條不是禁假的唯一事由,
所以也不能反面解釋。
: : 嗯,同上。
: : 你的思路很好,裡面有一些小錯不刻意挑了;
: : 但法條沒看清楚答案就是全錯。
: : 這題的正解是第三十八條加上第七十九條。
: : 特休是由勞工排定,公司要禁止需滿足一些條件,原PO的公司一個都沒有。
: : 一禁止,就適用第七十九條。
: : 至於要不要跑程序,如果公司有建置就作,如果沒有MAIL即可,LINE也有效力,
: : 但為求保險至少要用MAIL。
: 依照法律,在過去勞基法的規範下,特休就算非勞工排定,但有特休卻不能休的案例卻
: 比比皆是。
: 公司要禁止須滿足的要件,單從法律規範來看並沒有改變,不是嗎?
: 那為何過去公司和雇主可以停止或拒絕勞工特別休假,修了一個法後就變成不可了?
: 目前看起來新舊法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新法勞工可以指定休假日,但舊法勞資協商休假日
: 的情況,就算依照規定申請雇主也可以拒絕,這點在新法上似乎沒有寫明。
: 看過去案例,似乎可以無視天災、事變而單獨將"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抽出,拒
: 絕或停止勞工休假,因此在無新的判例出來前,是否應該保守穩健一點比較恰當?
: 以原PO的狀況,我會建議他至少先送特休申請,沒有這個申請記錄,後面要做什麼都無法
: 繼續,至於送申請之後被駁回,這方面可能要向勞動部詢問雇主是否有特休否決權再做後
: 續的判斷會比較妥當。
新舊法規定不一樣。
你要討論新舊法,就再看一次對照吧。
S-LINK很好用,他可以直接把舊法按出來。看過後再來討論好嗎?
如果你有看過,你自己會知道問題在哪裡。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D820u.
--
據說,燃香所產生的煙是溝通的媒介,包覆著簌簌的思念與期許,裊裊而上。
就只是怕漏傳了些許訊息,是以緊緊旋繞著,反反覆覆的,直至末稍,消逝。
--
: ※ 引述《DAKOU (大口)》之銘言:
: : 你沒看懂法條。
: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 哪一個符合?
: 如果照你所說,那麼修法前,依照勞基法第40條的敘述,雇主應沒有否決權,對吧?
: 舊版的勞基法也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
: 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 所以過去那麼久,勞工抗爭特休和國定假日效力不同的點在哪裡?請替我解惑。
: 修法前相關案例也可以參考:
: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521
…你用錯法條了,是第三十八條。
不管修法前後,都不適用第四十條。網頁裡面也寫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條不是禁假的唯一事由,
所以也不能反面解釋。
: : 嗯,同上。
: : 你的思路很好,裡面有一些小錯不刻意挑了;
: : 但法條沒看清楚答案就是全錯。
: : 這題的正解是第三十八條加上第七十九條。
: : 特休是由勞工排定,公司要禁止需滿足一些條件,原PO的公司一個都沒有。
: : 一禁止,就適用第七十九條。
: : 至於要不要跑程序,如果公司有建置就作,如果沒有MAIL即可,LINE也有效力,
: : 但為求保險至少要用MAIL。
: 依照法律,在過去勞基法的規範下,特休就算非勞工排定,但有特休卻不能休的案例卻
: 比比皆是。
: 公司要禁止須滿足的要件,單從法律規範來看並沒有改變,不是嗎?
: 那為何過去公司和雇主可以停止或拒絕勞工特別休假,修了一個法後就變成不可了?
: 目前看起來新舊法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新法勞工可以指定休假日,但舊法勞資協商休假日
: 的情況,就算依照規定申請雇主也可以拒絕,這點在新法上似乎沒有寫明。
: 看過去案例,似乎可以無視天災、事變而單獨將"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抽出,拒
: 絕或停止勞工休假,因此在無新的判例出來前,是否應該保守穩健一點比較恰當?
: 以原PO的狀況,我會建議他至少先送特休申請,沒有這個申請記錄,後面要做什麼都無法
: 繼續,至於送申請之後被駁回,這方面可能要向勞動部詢問雇主是否有特休否決權再做後
: 續的判斷會比較妥當。
新舊法規定不一樣。
你要討論新舊法,就再看一次對照吧。
S-LINK很好用,他可以直接把舊法按出來。看過後再來討論好嗎?
如果你有看過,你自己會知道問題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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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燃香所產生的煙是溝通的媒介,包覆著簌簌的思念與期許,裊裊而上。
就只是怕漏傳了些許訊息,是以緊緊旋繞著,反反覆覆的,直至末稍,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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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17-02-03T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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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17-02-04T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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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2-07T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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