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和檢察一體 - 考試
By Aaliyah
at 2016-11-16T16:56
at 2016-11-16T16:5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Zyth (艾嫚.玉娜莎)》之銘言:
: ※ 引述《jjjhhggg (太陽)》之銘言:
: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據匿名信函告發某立法委員有貪瀆嫌疑。該組檢察官甲未經檢
: : 察總長指示,即自行發動偵查,其後並以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名義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 : 。試說明甲所進行之程序之合法性。
: 檢察官違反檢察一體原則,其行為之效力應如何評價?
: 姜世明第五版「法院組織法」頁113提到結論「充其量僅止於違反內部的
: 行政程序,對於所提起之公訴的效力並不生影響,該項起訴仍屬有效。」
: 另114頁則說明「其違反檢察一體原則,僅能依司法行政監督的規定,對被
: 監督之檢察官為行政處分。」
: 以上是建立在書中所舉的例子「花蓮地檢署向花蓮地院」起訴。
: 但題目是「最高法院檢察署」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 最高法院檢察署的事務管轄是?
: 何以法組63條之1明文規定特偵組不受同法62條管轄區域拘束?
: 另「立法委員貪瀆嫌疑」在未經檢察總長指示辦理前,顯不在特偵
: 組所轄案件之內(63條之1第1、2款)。
: 故該檢察官甲此舉存在諸多瑕疵,即便知該立委有犯罪嫌疑,豈能逕自
: 向地院起訴,其程序恐非合法。
: 補充一點廢話,其實像「檢察官違反檢察一體而起訴」這種題目,個人
: 不太認同還要分兩說,諸如「程序不合法」、「起訴合法」、「起訴合
: 法但要補正程序」、「退回起訴書」、「通通合法」之類的,直接採姜
: 世明書上的寫法,會比較乾脆。
這題根據Zyth大大的推文以及newfrank的留言,
爭點已經非常清楚,
雖然說有「檢察一體」的影子,但本質上是考特偵組的事務管轄,
特偵組是個違反事務管轄與審級制度的特例,
要援引特例就必須從嚴審查要件,
從題目看來,明顯不符。
之所以說本題有檢察一體的影子,
是因為排除特偵組的特例,基於檢察一體原則,
最高檢就所有的犯罪均有偵查權,
卡在「檢察機關對法院行使職權」時,是否仍有檢察一體的適用。
姜世明老師明白認為直接回歸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將提起公訴的權利賦予檢察官,
法院自然無須考量該檢察官所屬檢察機關內部程序。
而這也是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定調,
花蓮地檢自己持反對意見自然可期。
不過,跨越審級之後,實務界就不吃這套了,
李檢的案子限縮在地檢對地院行使職權,
本題是最高檢向地院行使職權,
實務上嚴格遵守「審檢配置」的結果,
讓本題的案例變成違法起訴。
「審檢配置」的邏輯是,
先依據刑事訴訴法定管轄法院,
在依法院組織法確認管轄檢察機關,
自此某檢察機關就某特定案件是否有對法院行使職權之權限已經確定,
除非法有明文的例外,例如特偵組。
末學特地向呂丁旺老師確認,
實務上也的確恪遵審檢配置原則。
合不合理可以討論,
但我認為考場上,是需要把實務見解的審檢配置原則納入並陳的。
我個人,支持Zyth大大的意見,
以上。
--
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
: ※ 引述《jjjhhggg (太陽)》之銘言:
: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據匿名信函告發某立法委員有貪瀆嫌疑。該組檢察官甲未經檢
: : 察總長指示,即自行發動偵查,其後並以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名義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 : 。試說明甲所進行之程序之合法性。
: 檢察官違反檢察一體原則,其行為之效力應如何評價?
: 姜世明第五版「法院組織法」頁113提到結論「充其量僅止於違反內部的
: 行政程序,對於所提起之公訴的效力並不生影響,該項起訴仍屬有效。」
: 另114頁則說明「其違反檢察一體原則,僅能依司法行政監督的規定,對被
: 監督之檢察官為行政處分。」
: 以上是建立在書中所舉的例子「花蓮地檢署向花蓮地院」起訴。
: 但題目是「最高法院檢察署」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 最高法院檢察署的事務管轄是?
: 何以法組63條之1明文規定特偵組不受同法62條管轄區域拘束?
: 另「立法委員貪瀆嫌疑」在未經檢察總長指示辦理前,顯不在特偵
: 組所轄案件之內(63條之1第1、2款)。
: 故該檢察官甲此舉存在諸多瑕疵,即便知該立委有犯罪嫌疑,豈能逕自
: 向地院起訴,其程序恐非合法。
: 補充一點廢話,其實像「檢察官違反檢察一體而起訴」這種題目,個人
: 不太認同還要分兩說,諸如「程序不合法」、「起訴合法」、「起訴合
: 法但要補正程序」、「退回起訴書」、「通通合法」之類的,直接採姜
: 世明書上的寫法,會比較乾脆。
這題根據Zyth大大的推文以及newfrank的留言,
爭點已經非常清楚,
雖然說有「檢察一體」的影子,但本質上是考特偵組的事務管轄,
特偵組是個違反事務管轄與審級制度的特例,
要援引特例就必須從嚴審查要件,
從題目看來,明顯不符。
之所以說本題有檢察一體的影子,
是因為排除特偵組的特例,基於檢察一體原則,
最高檢就所有的犯罪均有偵查權,
卡在「檢察機關對法院行使職權」時,是否仍有檢察一體的適用。
姜世明老師明白認為直接回歸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將提起公訴的權利賦予檢察官,
法院自然無須考量該檢察官所屬檢察機關內部程序。
而這也是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定調,
花蓮地檢自己持反對意見自然可期。
不過,跨越審級之後,實務界就不吃這套了,
李檢的案子限縮在地檢對地院行使職權,
本題是最高檢向地院行使職權,
實務上嚴格遵守「審檢配置」的結果,
讓本題的案例變成違法起訴。
「審檢配置」的邏輯是,
先依據刑事訴訴法定管轄法院,
在依法院組織法確認管轄檢察機關,
自此某檢察機關就某特定案件是否有對法院行使職權之權限已經確定,
除非法有明文的例外,例如特偵組。
末學特地向呂丁旺老師確認,
實務上也的確恪遵審檢配置原則。
合不合理可以討論,
但我認為考場上,是需要把實務見解的審檢配置原則納入並陳的。
我個人,支持Zyth大大的意見,
以上。
--
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Steve
at 2016-11-16T19:19
at 2016-11-16T19:19
By Annie
at 2016-11-17T19:50
at 2016-11-17T19:50
By Kama
at 2016-11-19T15:31
at 2016-11-19T15:31
Related Posts
105年四等行政警察上榜心得
By Quintina
at 2016-11-16T16:39
at 2016-11-16T16:39
有機化學講義+DVD
By Dinah
at 2016-11-16T15:48
at 2016-11-16T15:48
碩畢轉戰後西醫
By Yedda
at 2016-11-16T15:08
at 2016-11-16T15:08
文化行政的書,親取
By Susan
at 2016-11-16T14:54
at 2016-11-16T14:54
郵差 與 菸酒儲運 考試選擇
By Ivy
at 2016-11-16T12:43
at 2016-11-16T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