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管轄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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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相牽連案件要合併審判有一個要件是必須訴訟程度相同

林鈺雄老師跟林俊益老師認為是要在第一審言辯終結前

我是看金台大的講義

他有一段我看不太懂,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

有學者認為開始調查證據後不可合併,並非的論

因證據調查往往非一開始便可於當日調查完成

質言之,調查證據期日與審判期日往往是分成兩個期日進行

而調查證據期日所得之證據資料可於審判

期日踐行調查證據期日時顯現,無庸重新調查證據


我的疑問是不是法院訂審判期日後,作完告知義務後才會有證據調查

為啥金台大那段好像在說審判期日前會有證據調查期日

還是說他是指例外情形,例如276條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p.s.因為是函授,所以無法當面問老師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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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ama avatarKama2015-03-06
你問的應該是刑事訴訟,與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準備程序,
就證據能力有無先為審理
Lucy avatarLucy2015-03-11
273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