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以應納稅額的一半,扣除扣繳稅款後為應納營利事業稅額.
再以全年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的一半全數納入資本主的營利所得.
我的問題是,營利事業階段已經繳過一半的稅,
結果又將大部分的獨資合夥所得額轉入資本主,如此已繳稅的部分沒有重複課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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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全年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的一半全數納入資本主的營利所得.
我的問題是,營利事業階段已經繳過一半的稅,
結果又將大部分的獨資合夥所得額轉入資本主,如此已繳稅的部分沒有重複課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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