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惠 竊取同事財物 - 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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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065311 (蕭雲)》之銘言:

板主釋第1050004號

本案參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由本板法律顧問釋疑,並授權板主無需標註原作者、不
影響原意之前提重新整理編寫內容。

我國法律並無公訴罪,其正確名詞應為非告訴乃論,合先敘明。

所謂告訴人,指犯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被害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旁系血親、二等親內姻親或家長、家
屬為告訴人。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牴觸(如被害人遺囑不追訴,
上述告訴人不得提起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至236條明文規定為告訴人或不得為告訴人者,從其規定。

所謂告訴乃論,指我國法律明文規定觸犯該罪須告訴乃論,如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
、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58條入侵電腦設備。

此類行為若告訴人未於追訴期內向司法或警察機關提出,即便司法或警察機關已知悉
亦不得主動偵辦。

案件起訴後告訴人若欲撤銷告訴,需於一審判決前聲明撤銷,撤銷後不得再對同一案
件提起訴訟。

所謂非告訴乃論,指我國法律明文規定觸犯該罪須告訴乃論外所有罪行,司法或警察
機關得於知悉該犯罪後主動偵辦,不問告訴人提出與否。

所謂公訴,指檢察官依其職權向管轄法院所提出之訴訟。

所謂自訴,指告訴人向管轄法院所提出之訴訟。

公訴與自訴不受告訴乃論與否之限制。


竊盜雖屬非告訴乃論,但我國司法機關對已與被害人和解之行為人,多給予緩刑或不
起訴處分。

本案行為人雖有竊盜行為,但所竊取物品尚未移至其實力可支配之下,依法僅可成立
未遂犯。

本人經了解來龍去脈後對行為人曉以大義,使其主動交還手機並向受害同事致歉。

其犯行態度除會計詢問時辯稱為借用外均良好,幾經考量後不追究其竊盜行為。

因本人為十科工作室法律顧問,其他三名受害人見本人如此,也紛紛表達不追究。

因此本案並未令司法或警察機關知悉,以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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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6-08-24
不過,經他人告發或他法始知悉,司法機關仍得發動訴追
。明知特定犯罪之發生,而不予追究或告發..自有公評
Eartha avatarEartha2016-08-27
非告訴乃論之罪,仍得由他人向司法機關告發,檢察官
有權發動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