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流量表(關於稅額的問題)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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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出了一個問題 為什麼大陸的銷項稅額會放進現金流量表
而台灣的不用,我一開始想說 是因為大陸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
第10條裡面提到: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項目:
(六)支付的各項稅費
所以才放進現金流量表
可是後來我發現台灣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17號公報第10條也有寫到
營業活動之現金支出通常包括以下,其中包含了支付稅捐.罰鍰及規費

假設:銷貨$100 銷項稅額就是$10
那麼分錄都會寫成:

現金 110
銷項稅額 10
銷貨 100


可是我不懂的是既然兩個都有要報導稅,為什麼台灣的現金流量表
卻沒有銷項稅額,而大陸的卻有

還是,是因為台灣的當進項跟銷項互抵之後出現了留抵稅額或是應付稅額
所以他是以留抵稅額跟應付稅額進現金流量表嗎?
(P.S.可是...我在現金流量表也沒有看到這兩個科目~)
而大陸是因為稅要分開列
所以現金流量表才會出現銷(進)項稅額嗎??

上面那個是我唯一可以想到的答案了~請大家指點一下我的觀念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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