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再申訴後行政訴訟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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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人生溫拿好

請問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調職後失去主管加給,敘原職等職級,不服僅得申訴再申訴,不得行政訴訟。

在釋字785後,是否變成可以行政訴訟?

另外再問一個,法務部在釋字785後,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發出函示,該函示將很多原本視為管理措施之行政行為改視為行政處分,其中調職不同機關之行政行為是行政處分

我對調離原機關有疑問,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是行政處分嗎?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是行政處分嗎?

關鍵在於該機關是否為行政機關嗎?

手機排版傷眼,請見諒,謝謝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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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ith avatarEdith2022-03-04
主管加給應是因為職務有的,不是本俸,沒有損害身分
法益所以他只能提申訴再申訴,但若不服應該是可以再
提行政訴訟
Zora avatarZora2022-03-08
調離原機關如果是同官等官階應該就只是管理措施
(若有不對請鞭小力,還在學習行政法中)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22-03-04
樓上是對的。(成功用過785贏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22-03-08
跨機關就是行政處分,關鍵在是否是機關沒錯。
Queena avatarQueena2022-03-04
有兩種說法,一個是109銓敘部在釋字785後的新函釋,偏
向再申訴後不該提行政訴訟,林清偏此說法;另一個說法
是在J785後,再申訴後可提行訴,但只能提一般給付跟確
認訴訟,因非行政處分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2-03-08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更精確的見解?求解~
Selena avatarSelena2022-03-04
考上了就將行政法還給老師了,但攸關公務員自身權益部
分,若因為單位內部規定而受侵害自可提起申訴再申訴,
釋字785的考點在於再申訴後能否提出救濟,端視該項內
部管理有無侵害公務員,對其自身權益產生影響,785是
加班補休或換取現金自有侵害財產權,故可以提出行政訴
訟。另外調職令,跨區的當然算行政處分,自可提出行政
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