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低收入戶的資格 - 工作
By Zanna
at 2009-07-04T00:00
at 2009-07-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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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ㄍ離過婚ㄉ 但戶籍是在爸爸那邊 而爸爸因有皮膚病已經很久不能工作好幾年ㄌ 爸爸ㄉ戶籍裡還有一ㄍ弟弟 我ㄇ也有各ㄉ生活要顧再加上經濟不景氣 也沒有再多ㄉ能力再ㄑ照顧爸爸 我還有一ㄍ哥哥 但哥哥ㄉ戶籍是在媽媽那裡 哥哥也有家庭要顧 但爸 媽已沒住再一起很久ㄌ 她們也分居很久ㄌ 這樣以我ㄉ狀況可以申請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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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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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09-07-04T04:27
at 2009-07-04T04:27
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
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
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96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9,509元。
家庭總收入以外財產總額之一定限額: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5 萬 5 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
元為限。
備註 :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問二、低收入戶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有哪些?
答: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問三、低收入戶的家庭總收入如何計算
答: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前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問四、 何謂有工作能力?
答: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五條之三規定,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 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禁治產宣告。
問五、何謂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答:
依據社會救助法 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問六、何謂無扶養能力?
答:
依據社會救助法 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無扶養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三、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四、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五、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失業認定或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本法第五條之三第四款及前項第三款所定特定身心障礙及特定病症之範圍,如附表一及 附表二。
2009-07-04 17:13:40 補充:
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
資料來源-台南市中西區公所-- 社政課http://www.tnwcdo.gov.tw/Homework.asp?ID={2B5FC511...
2009-07-04 17:16:29 補充:
問七
問八
補不上
請到網站看
2009-07-05 10:19:12 補充:
七、申請低收入戶要向哪個機關辦理?
答: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條規定,符合第四條所定之低收入戶者,得向戶籍
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
助。民眾要申請低收入戶,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辦理
2009-07-05 10:22:07 補充:
問八、醫療補助要如何申請?
答: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
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醫療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2009-07-05 10:23:04 補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醫療補助。另
按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
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
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
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
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經核轉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
2009-07-05 10:23:55 補充:
全部都補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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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工作及事業
廣告及推銷者勿推,請專門有研究的人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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