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台北市木工工會傷病給付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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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申請傷病給付,但工會要我填寫雇主證明書,但證明書裡有項是 < 受僱預定時間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 ,如果我康復時間比填寫的受僱時間還長,那會不會因為我填寫的時間比較短而只給付到受僱日期?
還有,如果當初受傷太嚴重(肌腱斷裂),雖然外傷傷口已經復原,外科醫生也開診斷證明,但是日後短時間內還是無法工作(手指還無法彎曲活動),需掛復健科做復健,那復健期間卻還無法工作這段時間有無給付?
比如 :
我填寫受僱日期為103年10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而受傷初診到復原是 10月20日至11月10日,那給付是會以我填寫的日期為依據只會給付10月20~31,還是會給付醫院所開立的證明總天數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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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y avatarHedy2014-11-04

但證明書裡有項是 < 受僱預定時間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 ,如果我康復時間比填寫的受僱時間還長,那會不會因為我填寫的時間比較短而只給付到受僱日期?
填寫 103年10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 表示此次工作到
10 31. 11 01 開始有新的工作.而10 20 受傷後此次工作
無法完成.11 01 也無法從事新的工作.勞保職業災害給付
事給予自 10 20 受傷起 二 年內不能工作的薪資補償給付.
與此次工作天數無關.


還有,如果當初受傷太嚴重(肌腱斷裂),雖然外傷傷口已經復原,外科醫生也開診斷證明,但是日後短時間內還是無法工作(手指還無法彎曲活動),需掛復健科做復健,那復健期間卻還無法工作這段時間有無給付?
http://www.bli.gov.tw/sub.aspx?a=L8wzqlLPWSw%3d
傷病給付簡介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復健期間亦屬 醫療治療期間. 也可以請領勞保職業災害
傷病給付
我填寫受僱日期為103年10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而受傷初診到復原是 10月20日至11月10日,那給付是會以我填寫的日期為依據只會給付10月20~31,還是會給付醫院所開立的證明總天數為依據?
以醫院治療開立診斷證明總天數為依據

圖片參考:https://s.yimg.com/rk/AE03545486/o/116655000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