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
如果申論題裡面我記得ABCD的法條條號
可是忘記E的法條條號
比如民法在第一段大前提的時候
我會先寫法條ABCDE的內容
在此段的最後會寫"參照民法第A、B、C、D條"
但是我如果突然忘記其中E的條號怎麼辦?
我該寫"參照民法第ABCD條及其他相關規定"
還是直接就不寫E的條號?
或是有其他更好的寫法
抑或是根本沒差呢?
--
如果申論題裡面我記得ABCD的法條條號
可是忘記E的法條條號
比如民法在第一段大前提的時候
我會先寫法條ABCDE的內容
在此段的最後會寫"參照民法第A、B、C、D條"
但是我如果突然忘記其中E的條號怎麼辦?
我該寫"參照民法第ABCD條及其他相關規定"
還是直接就不寫E的條號?
或是有其他更好的寫法
抑或是根本沒差呢?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