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一、假設甲公司(營業所在新竹)和臺北市中山區某里里長乙訂立該里之人行 道花台施
作契約,雙方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九萬五千元,然而簽約後因物價 急速上漲,甲認為履行
此契約將造成虧損,因而遲遲不依約履行,里長乙 乃以該里之名義為原告(乙為代表人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 應履約,請問:里長乙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法院
應依何種訴訟程序處理 該案件?
查了網路上坊間補習班的擬答,大概是說 簽約的是 甲公司與里長,
所以里長乙以該里之名義為原告,是 當事人不適格,起訴不合法。
上面這部分可以理解,可是很好奇,實務上里長乙一開始就用錯簽約當事人的身分
與甲公司簽約,爾後甲公司就不履行契約,
難道里長乙就只能用自己個人的身分去打官司嗎?
可里長乙所要做的事,並非個人事務,也是為該里之人行道花台施作,
實務上里長乙可以有甚麼作為來保障自已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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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契約,雙方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九萬五千元,然而簽約後因物價 急速上漲,甲認為履行
此契約將造成虧損,因而遲遲不依約履行,里長乙 乃以該里之名義為原告(乙為代表人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 應履約,請問:里長乙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法院
應依何種訴訟程序處理 該案件?
查了網路上坊間補習班的擬答,大概是說 簽約的是 甲公司與里長,
所以里長乙以該里之名義為原告,是 當事人不適格,起訴不合法。
上面這部分可以理解,可是很好奇,實務上里長乙一開始就用錯簽約當事人的身分
與甲公司簽約,爾後甲公司就不履行契約,
難道里長乙就只能用自己個人的身分去打官司嗎?
可里長乙所要做的事,並非個人事務,也是為該里之人行道花台施作,
實務上里長乙可以有甚麼作為來保障自已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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