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適格 代位債權人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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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X1-X5對Z有債權

Z對Y有債權

X1-X5代位Z提起訴訟 X1-X5當事人適格OK

但是Z若參加訴訟 為什麼書上寫在X1-X5提起之代位訴訟中並無當事人適格?

代位訴訟聲明為Y應給付Z 由X1-X5代為受領 被告應該是Y吧?

當事人適格: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進行訴訟

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 請求法院判決資格

題目還有一個是問法院發現還有債權人X6

X6如果參加訴訟 因為也是Z之債權人 具當事人適格

X6和Z應該都可以是原告或被告吧?

這樣說來應該都是當事人適格?


請問在代位訴訟中當事人適格要件到底為何啊...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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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5-02-19
代位訴訟的定性有不同見解(法定訴訟擔當與否)
Olga avatarOlga2015-02-20
代位訴訟中,被代位者不能代自己的位,當然無訴訟實施權
James avatarJames2015-02-23
X6既然地位等同於X1至X5,當然可以與X1到X5一同做為原告
,與Z地位不同
Annie avatarAnnie2015-02-25
這跟821不同,821時是因為被代位者本身也有提起同一訴訟
之權利,故有當事人適格
Joseph avatarJoseph2015-03-01
若採訴訟擔當說,則因被代位者是實質當事人而無適格,若
採非訴訟擔當說,則係因訴訟標的為債權人之固有權242,
而不得代自己的位,也無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