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關於監護宣告的撤銷,是向後生效,還是向前溯及?
好比說一個受到監護宣告的人,在受監護宣告期間
他幹了以下幾件事情:
(1) 拋棄一幅名畫的所有權
(2) 訂立的買賣機車的契約
(3) 結婚
先不管他怎麼辦到的,我想問就是那麼他之後監護宣告被撤銷了的話
上面三件事情要怎麼處理?
我的想法是
如果是監護宣告理由自始不存在,上面三個通通有效
如果是監護需告理由解消,
(1) (2) 無效(因為當時就無效了)
(3) 的話我就有點不知道該用什麼思路去想,請各位指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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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比說一個受到監護宣告的人,在受監護宣告期間
他幹了以下幾件事情:
(1) 拋棄一幅名畫的所有權
(2) 訂立的買賣機車的契約
(3) 結婚
先不管他怎麼辦到的,我想問就是那麼他之後監護宣告被撤銷了的話
上面三件事情要怎麼處理?
我的想法是
如果是監護宣告理由自始不存在,上面三個通通有效
如果是監護需告理由解消,
(1) (2) 無效(因為當時就無效了)
(3) 的話我就有點不知道該用什麼思路去想,請各位指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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