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喪失追索權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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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104條規定,執票人未尊期提示、尊期作成拒絕證書,
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依票據法122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未尊期提示、做成拒絕證書
,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依票據法132條規定,支票未遵期提示、做成拒絕證書,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
喪失追索權。

小弟的問題是如果未遵期提示 尊期作成拒絕證書,
依上面三條規定 這時候對匯票承兌人、本票發票人、支票發票人
應該還是可以行使追索權吧?還是說此時對主債務人仍得行使的是付款請求權?
到底是哪一個?小弟讀法條似乎沒有很清楚的交代
希望高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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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3-06-18
104, 130, 未遵期提示作成拒絕證書 喪失追索權
Sandy avatarSandy2013-06-18
仍有附款請求權 並依據22條票據時效..
Olive avatarOlive2013-06-20
Kelly avatarKelly2013-06-23
實務:104前手不包括匯票承兌人與本票發票人
Hazel avatarHazel2013-06-24
支票發票人如果沒有尊提示 71,8th認為不能主張票據權利
因為130 131有寫要尊提示才能主張追索權
Daniel avatarDaniel2013-06-26
票據法除了法條 實務見解要看熟
Agatha avatarAgatha2013-06-26
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文有修改標題教學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