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左轉車禍 - 計程車
By Frederic
at 2010-03-06T00:00
at 2010-03-0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在禁止左轉的十字路口,因小孩駕車未注意不能左轉而轉,結果被對向直行車從側面整個撞爤,由於計程車的速度很快造成車子轉一圈再撞到另一部車,兩部車都沒人受傷,只有我們因被大力撞擊頭部及手腳都瘀血及擦傷,請問責任歸屬如何判定及理賠,我們要負全責嗎?謝謝
已更新項目:
史努比大大你好;感謝你的回答,我想請問路口監視器可否看出是否超速,因對方是計程車司機對於這種事故司空見慣,交警問話怎麼可能承認超速,如果可以看出超速,那監視器要如何調閱?
小女剛滿二十碰到這種事情嚇壞了,出事現場只有她一個女孩,計程車司機叫了很多朋友來,警察問話態度又很差,所以做筆錄時情緒一直未穩定,若當時回答無法清楚交代,那事後還可以補充筆錄嗎?
現場交警會量剎車痕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史努比大大你好,今天是發生車禍第三天那兩部車的車主就來開價要賠償,其中一部要求原廠零件原廠修理(camry-L4年車,里程129367KM),另一部計程車約14年車要求8萬,並說如何現在不理賠以後還會要求每日租車來營業的費用每日1300元,請問這樣合理嗎?我女兒是肇事主因,那兩部車在十字路口都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前方來車,或行進路口未減速慢行的次因"嗎?我女兒當時沒做救護車去就診,10個小時後發生嘔吐現象,身體也多處淤血,去醫院掛急診說輕微腦震盪,請問這樣計程車有沒有責任,需向警察說嗎?謝謝
3 個已更新項目:
看到各位大大所言結論是不是---我方賠2部車100%車損, 對方用強制險賠我方醫藥費,我方車損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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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努比大大你好;感謝你的回答,我想請問路口監視器可否看出是否超速,因對方是計程車司機對於這種事故司空見慣,交警問話怎麼可能承認超速,如果可以看出超速,那監視器要如何調閱?
小女剛滿二十碰到這種事情嚇壞了,出事現場只有她一個女孩,計程車司機叫了很多朋友來,警察問話態度又很差,所以做筆錄時情緒一直未穩定,若當時回答無法清楚交代,那事後還可以補充筆錄嗎?
現場交警會量剎車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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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努比大大你好,今天是發生車禍第三天那兩部車的車主就來開價要賠償,其中一部要求原廠零件原廠修理(camry-L4年車,里程129367KM),另一部計程車約14年車要求8萬,並說如何現在不理賠以後還會要求每日租車來營業的費用每日1300元,請問這樣合理嗎?我女兒是肇事主因,那兩部車在十字路口都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前方來車,或行進路口未減速慢行的次因"嗎?我女兒當時沒做救護車去就診,10個小時後發生嘔吐現象,身體也多處淤血,去醫院掛急診說輕微腦震盪,請問這樣計程車有沒有責任,需向警察說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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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各位大大所言結論是不是---我方賠2部車100%車損, 對方用強制險賠我方醫藥費,我方車損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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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0-03-09T17:45
at 2010-03-09T17:45
Q:請問責任歸屬如何判定及理賠,我們要負全責嗎?
A:純學術研討,互增知識,並無不敬。
002大大所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明文規定第102條第6款規定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這是舊 制 95.6.16 修訂『此為許多人容易發生之錯誤觀念』。新 制 95.9.14 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7款確如001大大所述: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但是本件事故適用法條並不在此,小孩在禁止左轉處所左轉彎與對方發生碰撞已明確為本事故肇事主要因素:『違反特定標誌、標線指示行駛』,除非對方計程車坦承【超速。就是該處限速50公里,於警方詢問速度多少時,計程車司機告知50-60、或60-70以上】,如此,對方才會有肇事次要因素,需負擔本件事故30%肇事責任歸屬。
警方於處理車禍、保險公司於理賠、事故鑑定委員會於鑑定、法院於審理時,沒有考慮誰撞的,也不以對、錯之名詞代表,最主要還是以【路權】區分責任,【路權】=【用路人的權利】,了解雙方肇事責任所在後,再去理賠時將毫無怨尤。
【肇事責任】〝誰對誰錯〞關係著哪方該賠償哪方,其專業術語為『肇事責任』意即肇事因素,此肇責非當事人或現場處理員警所能認定。可經由警方受理報案一個月後至《警察局交通隊》申請『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PS:警局『分析研判表』僅供參考不需付費,若雙方有其一不服,可向當地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其鑑定結果係法院判決依據,申請鑑定需付費新台幣參仟圓整。本件事故算是單純,不需花費鑑定,依分析表內容即可,鑑定結果將100%相同。
車禍事故理賠有二
【一】無過失主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有受傷即可申請理賠 「20萬內、殘廢另依等級最高150萬」。
1、醫療收據:例如掛號費、診斷書費等(附正本收據或副本蓋「與正本相符」)。如果小孩有其他保險(學生平安險、意外險),亦可重複、多方申請理賠(重複收據及診斷書)。
2、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以至合格醫療院所,總金額兩萬為限。
3、看護費用:聘請特別護理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4、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5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二】依過失『肇事責任、一般以百分比之比例』,傷者可向另一方求償之項目(一般肇事主要因素負擔70%;肇事次要因素負擔30%):
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需有薪資證明,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 不能工作月數。需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2、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可主張近親看護)看護多少時間×2萬/月。
3、財產損失: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衣褲、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附相片、估價單、收據)。
4、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依傷勢預估後續之診療費用及其他非健保醫療費用。
5、非財產上之損失(俗稱精神賠償或慰撫金):依據本次車禍傷亡損失之嚴重程度、雙方身份、地位、資力,評估我方身心受創程度,來要求對方賠償,無一定標準確定金額。
http://webo.com.hk/winter 求償表格明細內容,可開啟後自行初估計算。
【和解】可前往本事故處理單位,向警方申請轉介調解至調解委員會,(向警方申請,速度較快、且警方有雙方當事人年籍資料,可供調解委員會寄發通知書,您只要簽名即可),兩個星期內將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內三方碰面商談和解事宜。(通知調解時需帶個人證件、印章、分析研判表及一顆想真誠處理的心(己方若投保第三責任險「財損險」可通知保險公司理賠員陪同)。現場圖方面警方會附上,但仍請自備一份前往),委員會中各委員雖素養不一,但分析研判表是他們協調的主要依據,一看現場圖及你們敘述過程還有研判表內容,委員會幫你與對方協調雙方認知差異、進而達成共識以減少訟源。調解委員會所書寫之和解書,委員會送法院公證,再寄交雙方當事人,視同法院簡易判決,過程均不需費用。
以上解說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小孩早日康復、事件順利圓滿解決。
2010-03-08 00:13:36 補充:
海天遊子大大您言重了,小弟也非萬能偶有差錯,曾經指正別人後遭受誤解,老實說很難過,本身很希望在回覆中若有錯誤能受到指導,如此,便不會害人誤己,所以,自己難過比起他人誤解及造成發問者錯用資訊考量下,仍硬著頭皮給予((學術研討)),受與不受端視學問增長與否,不考量對方心情了,做正確的事對得起良心就好。
2010-03-08 00:27:12 補充:
Q:路口監視器可否看出是否超速
A:事實上有難度,除非超速額度較大、速度較快時,以錄影監視器畫面還原車速係以畫面中該車每秒移動距離(需再次返回現場對照畫面中該車移動正確距離,譬如畫面中01秒時該車在A處,畫面中02秒時該車在B處,03秒時該車在C處),再以60秒X60分鐘以畫面(現場)公尺距離換算時速,若非重大事故不太可能動用此算法,且此算法需於((廣角全景監視器,畫面需足夠看出該車行駛數秒、數十公尺))方有機會算出,否則以一般錄影監視系統畫面只單純拍攝某一定點(畫面只出現1秒、幾公尺距離)是無法計算出時速的。
2010-03-08 00:28:36 補充:
Q:監視器要如何調閱?
A:需返回現場查看一下,『車禍地點、雙方發生碰撞位置』是否確實有「錄影監視系統」拍攝該處,若無,不需調閱?若有,公家機關單位不需付費(存檔期限一個月),可向本事故處理員警請求下載、調閱;私人架設,直接向架設商家洽詢,不會收費的是熱心人士、會收費的不能說他是歹心人士,@!@,因為請廠商下載一般酌收工本費用500元(存檔期限一般為七日)。
2010-03-08 00:34:54 補充:
Q:當時回答無法清楚交代,那事後還可以補充筆錄嗎?
A:本事故令璦已於現場跡證(禁止左轉處左轉發生肇事)完整下製作車禍事故談話紀錄、簽署現場圖,確實可以再次((第二次補述經過)),但、再完整的內容陳述或經專家修飾補充,已無法影響本身肇事主要因素過失責任。故、此動作可免,預料毫無幫助。
2010-03-08 00:42:20 補充:
Q:現場交警會量剎車痕嗎?
A:若有明顯且長的煞車痕跡,警方當然會丈量,(提供簡易計算煞車痕=超速方式),煞車痕長度超過15公尺。而依您所述車輛損壞情形及因碰撞再波及他車狀況下,計程車縱有煞車也僅僅留下些許而已,因為其他煞車痕已被己方車輛提早吸收,或許對方連想踩煞車都來不及就直接發生了碰撞,連一公尺痕跡都未產生。
2010-03-09 09:47:28 補充:
你們的車輛一定沒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財損險),現在才煩惱那麼多。每年繳費約1仟元即可保障約20萬理賠,別肯定己方開車一定不會發生車禍事故,除非您(及其他車輛使用人)能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記熟並遵守,但、在台灣地區不可能有這種人出現,不是不想守規則,而是許多硬體、現實狀況讓自己不得不違規。
2010-03-09 09:47:58 補充: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計程車司機的車輛確實是用租的,那麼在維修期間司機仍需負擔車租給車行,所以車租必然由侵權者負損害賠償。至於1300元的金額合理與否,需雙方協調,您也可請求對方出示承租證明(一日多少或月租多少)。
2010-03-09 09:49:11 補充:
損害賠償係以填補被害人損害為主,而不是要讓被害人因為車禍而大發橫財,所以當對方要求過高求償時,仍須儘量保持理性與賠償和解之誠意,要求對方出示相關可以證明其損害之單據,針對被害人不合理的支出據理力爭。若經協調仍然差距過大,恐要有心理準備面對法律爭訟,但是法官審酌損害賠償金額的基礎仍係以對方實際支出損害為主,對方(原告)仍然必須要提出證據證明他所受到的損害,並不是任憑原告獅子大開口的。
2010-03-09 09:56:59 補充:
其他車輛有無責任?仍需視警方分析表或申請鑑定才能得知,您認為他們有責任,他們一定自認為沒責任,這是立場不同的問題。
我常建議當事人轉換立場想想,如果今天你是直行車,對方突然從不可能左轉出來的地方出現在你車輛前方,別說速度50-60啦,即使你才駕駛約30-40,還是會發生碰撞,如果可以閃避或來得及煞車,誰不想避開此件事故。
另外那輛車就更冤枉了,更不可能閃避你們雙方更更更突然的車禍狀況,若你第三輛車,有人在你前方或左、右因發生碰撞而直接撞向你這邊,你來得及閃避嗎??
2010-03-09 10:00:15 補充:
您的敘述中有提到((頭部及手腳都瘀血及擦傷))
當時若已告知警方即使未立即就醫,本事故仍以A2(車禍事故術語)受傷事故處理,計程車司機有無責任回覆同上。
2010-03-11 08:28:08 補充:
小弟的答覆,不會於文中有結論、直接認定你們需負擔全部責任、要賠對方,只是將您敘述車禍事故經過概略(仔細)以實際狀況想像、附相關法條分析,並提供一般大眾最終處理方式給予參考,若以保險公司處理方式,除了路口設有號誌發生車禍(一方承認闖紅燈)或前、後車發生追撞(一方為靜止、一方承認未注意車前狀況)會直接給予理賠外,多數保險公司理賠員亦會等待警方一個月書面資料(事故分析研判表)再做理賠程序,因為三方的責任歸屬除現場圖示、交通法規外,也需要由三方陳述發生經過行駛、反應動態來分析三方於此事故有無涉及事故肇事責任,非以單方面自己陳述、認定即可知悉是否該負全責。
強制險確實可由計程車司機申請理賠己方傷害。
By Dinah
at 2010-03-10T08:26
at 2010-03-10T08:26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o
By Xanthe
at 2010-03-08T15:46
at 2010-03-08T15:46
By Sandy
at 2010-03-09T09:01
at 2010-03-09T09:01
你們是肇是主因"
顯然已無庸置疑
縱使能證實 對方超速
對方也僅屬 肇是次因而已
本案要爭取的重點在於
肇責分攤比率與主張折舊給付
營業小客車[計程車]
依法的確是可以請求營業損失[依據該同業公會所開出的證明為依據]
其核算額度是以該車輛 的[CC數]計算
例如"
1500CC 與2000CC 的車種 營業損失的價碼,每一天就 差數百元。
2010-03-09 09:50:26 補充:
跟現場處理警員 說什麼都沒用!
現場處理單位
壓根無權 做任何裁定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2010-03-09 09:54:40 補充: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2010-03-09 09:54:52 補充: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沒有 法條作為依據,空喊是沒用的 ,不是喊口號,跟著喊造勢就會贏!
曾經有人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 內文 ,那並非[法律條文],還是僅止於[保險公司]自訂的內規而已。
不能做為抗衡談判的依據。
2010-03-09 09:56:39 補充:
時速不是用猜的,是以現場煞車痕為換算依據。
例如"
以市區道路限速50KM換算,在時速 50公里情況下 ,每秒行駛13.89M。
緊急煞車:反應距離 為 10.4M。
煞車痕 [當輪胎已經咬死,1至3年的乾躁路面,出現煞車痕的距離],為13M。
時間是:1.68秒
自開始反應煞車的距離10.4M,加上輪胎已經咬死,出現煞車痕的距離13M,總共是 23.4M。
無數據的說詞,法院是不會採納的。
2010-03-09 10:05:30 補充:
至於筆錄的補充部分"
並無實質效益存在"
當知"
筆錄原本就是[各說各話],法律講求的是證據,最終還是要回歸於警訊資料中的現場圖,以現場資料作為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依據,所以筆錄說什麼並不重要,也無須在意,不是哪一方較會說話ˋ會掰就能取得勝訴。
其他部分"
可參酌史努比的回覆"
本案路權終究是屬直行車[對方]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早就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轉彎車已達中心線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優先]對路權制。
現在都已99年,新法已啟動近四年了!
By Aaliyah
at 2010-03-07T17:20
at 2010-03-07T17:20
因為有你的違規左轉才有後續這些事情..所以2部車你都得賠.
By Oliver
at 2010-03-09T12:01
at 2010-03-09T12:0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明文規定
第102條第6款規定
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
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
讓轉彎車先行。
版大的情況是在禁止左轉的路口左轉.而跟對方直行車發生車禍.
即使不用負全責.也絕對要付大部分的責任..
2010-03-06 23:32:23 補充:
史努比大大..
謝謝您的指正.否則小弟無知ㄧ直沿用舊法.
不知會再誤導多少人.請原諒小弟學識淺薄..
感恩喔..
By Enid
at 2010-03-09T22:35
at 2010-03-09T22:35
禁止左轉而左轉百分之百責任阜歸屬於你。
2010-03-09 14:11:45 補充:
父母心急是可以理解的,我回答重點是著重實物易懂,與學術理論有落差,理論說的很好,但是沒有辦法做到的。
事故發生後最好通知附近親友協助處理,因事主大部份六神無主,無任何主張,做筆錄後要更改,那只有到檢察官那邊回答了;你認為非常對,但往住非你想像的,製作筆錄是針對重點,第一次是最真實的,再來你就會往有利方向辯了,這是正常反應。
交通重大事故重大的,也就是有傷亡的,檢察官才會行文具有公信力單位研讀判定,那你呢?既使你得到資料又如何,自費函請有關單位判定,問題他會理你嗎?你自說的有公信力嗎?到
最後我想那是小事白忙一場,還是找對方協調和解,就當成教訓吧!
2010-03-09 17:27:08 補充:
重要問題差點忘記,你還不能明白為什麼要負全責的意思:容我問你?如果你不違規轉灣車禍會發生嗎?答案是不會的。至於你一再強調對方超速才發生車禍的,答案是否定的,只要你不違規左轉,縱使對方超速,也不是車禍主因,故甭負擔任何比例責任,你再提出任何資疑都沒有用,與本事無關,希望你甭白忙一場,我是有實務經驗,如再有問題,我再解說。
2010-03-11 07:40:23 補充:
可能強制險沒有辦法賠你!不夠你可以與對造協調尋求解套方法。
2010-03-11 07:46:33 補充:
進入司法程序了,強制險可能無法做到賠你,不夠你可以與對造協調尋求解套方法,就端看對方配合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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