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證照的責任問題 (房仲請進~) - 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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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小弟有件事想請教各位業務同行,

希望各位能幫忙看看這裡面是否有什麼隱藏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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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想考取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並且出租給附近的房仲業者,

考量到風險的部分上網查了法規,有關"責任"的部分如下


第 22 條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
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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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認為若只是代簽租售契約 似乎也無不妥
關鍵在於第三項之定金收據部分..


上網查了店家開店似乎要繳交給工會所謂的"保證金" ((不確定))
那麼若"定金收據"出問題時,是該有簽名人負責,還是店家呢?



又,若換一種方式
一般房仲店家是否接受掛名任職,僅於簽約時出現 (為了確認契約)
並且收取固定傭金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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