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有糾紛該怎辦?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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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在11月初的時候,我因為工作需要上大夜班~~所以都睡白天但是...因為租的環境因素照成我幾乎沒什麼睡還有加上一些讓人感覺不公平的收費電費原是ㄧ度4塊,後來卻漲為4.5(因為電力公司漲價所以她跟我們調漲)於是我跟房東提出我12月要退租原定是月初但是房東說那只有幾天而已房租不好算而且哪有人租幾天的!!於是他要我想好到什麼時候再跟她說~後來.......到了11月中我跟她說不然我租到15號半個月比較好算她當下也沒說好或不好只有說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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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oo avatarNecoo2010-12-14
您好:1.簽定租賃契約時,房東與承租人約定電費一度4元;居住一段時間後,房東以電力公司漲價為理由,要求將電費調漲為一度4.5元。租賃房屋電費收取問題,如果在租屋契約中有明文敘明電費收取方式,房東就不應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漲電費,而承租人有質疑時,房東有義務清楚告知消費明細,並讓收費資訊透明化,否則,承租人可直接向消保單位投訴,並由消保單位展開調查。相關資訊請參考以下[自由時報]之報導↓http://tw.myblog.yahoo.com/gici-smooth/a
Robert avatarRobert2010-12-17
依照土地法第101條規定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巿或縣(巿)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若有不服就去找你們當地的地政事務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