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消除雙重課稅? - 會計
By Suhail Hany
at 2016-12-19T23:06
at 2016-12-19T23:06
Table of Contents
稅法外行人請教各位先進
財政部的「租稅協定問答集」當中提到租稅協定的優點之一是可以「消除雙重課稅」
也就是「對居住者於締約對方國依租稅協定繳納的所得稅提供國外已納稅額扣抵」
我的疑問是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已經規定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
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
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
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
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
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依照但書的規定,在國外已經繳過所得稅的部分 不是本來就可以主張扣抵嗎?
而且有類似規定的國家似乎不少? 這樣一來無論簽不簽租稅協定
在「消除雙重課稅」這一點上 會有什麼不同嗎?
難道跟在沒有簽租稅協定的國家繳納過所得稅的所得 不能直接依這一條主張扣抵嗎?
先謝謝各位了
--
財政部的「租稅協定問答集」當中提到租稅協定的優點之一是可以「消除雙重課稅」
也就是「對居住者於締約對方國依租稅協定繳納的所得稅提供國外已納稅額扣抵」
我的疑問是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已經規定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
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
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
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
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
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依照但書的規定,在國外已經繳過所得稅的部分 不是本來就可以主張扣抵嗎?
而且有類似規定的國家似乎不少? 這樣一來無論簽不簽租稅協定
在「消除雙重課稅」這一點上 會有什麼不同嗎?
難道跟在沒有簽租稅協定的國家繳納過所得稅的所得 不能直接依這一條主張扣抵嗎?
先謝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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