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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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下同)七十年時,出賣登記於其名下之土地予乙,土地已經交付,
但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償金亦仍未付清。八十四年時,甲死亡,丙為甲之單獨繼承
人。請問:
(一)八十九年時,丙請求乙返還該地,乙則請求丙移轉該地之所有權。乙、丙
之請求,各有無理由?
(二)九十年時,丙移轉該地之所有權予丁,乙則出租並交付該地予戊。丁請求
戊返還該地,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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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 這一題

書上對(一) 理由是買受人乙 因買賣契約而佔有 有正當權源 丙不能請求返還

對於 (二) 的理由是 物權有優先性 丁是物權 優先 戊的租賃債權

丁可要求戊返還


我覺得 這兩個理由... 非常矛盾 其實這兩個 是同一個事情 戊也就跟

在乙戊間的租賃契約 戊取得佔有 也是正當權源

為何 這理由 到(二)就變用物權優先性 或是反過來看 (二)的理由

也可以用在(一)阿 丙他擁有的 也是所有權


為何 同件事情 用不同理由呢@@? 麻煩各位先進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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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6-05-18
契約相對性
Sandy avatarSandy2016-05-18
債權行為只能對相對人主張 乙戊之間成立的租賃契約只
能向乙主張,不能向丁主張
Ida avatarIda2016-05-21
債權具有對向性 對第三人主張並無法律上權源
Hazel avatarHazel2016-05-23
一、原本,乙是有權占有(基於對甲的買賣契約)
後來,丙繼承甲財產上的地位(繼承甲土地出賣人的地位)
所以乙對於丙仍是有權占有。
二、戊係基於對丙的租賃契約而占有,基於債之相對性,只能
對丙主張有權占有,不能對抗契約外之丁
所以所有權人丁得主張無權占有人戊返還該土地。
Megan avatarMegan2016-05-27
基於對乙的租賃契約,我打錯了
Hazel avatarHazel2016-05-29
第二題丙移轉給丁之後,基於買賣契約債之相對性,乙
第二題丙移轉給丁之後,基於買賣契約債之相對性,乙
無法對丁主張有權占有,丁本來就可以對乙主張767,
乙為無權占有;今乙把地出租給戊,戊無法主張占有連
鎖之有權占有,故丁可向戊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