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第六條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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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移民法第六條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
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
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這段指的24小時是通知的時間還是?

因為就字面上意思解讀,不就變成超過24小時就可以出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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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rew avatarAndrew2016-08-01
對,因為限制出境是限制人民遷徙自由,原則上須由法院
裁定,但因情況急迫,例外可由上述那些機關先通知移
民署,所以當然要有時數限制,重點是為了應急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6-08-02
還在入出國..XD
Ursula avatarUrsula2016-08-04
難得看到討論移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