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看到上面有好心版友提醒,今天公布104年高普考試題疑義更正答案
其中高考財稅行政的稅務法規,更正了第11題解答為"答C給分"
題目如下:
美國工程師,來臺灣支援 120 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取得之勞務報酬,
如何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
A.免稅
B.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
C.非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並依規定之扣繳率納稅
D.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
此次答案更正,原解答為B,爭議點為該筆勞務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想請教版友們,答案更正為C的法源依據為何?
個人想法:
該名工程師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來台灣支援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
根據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項,該名工程師居留時間超過90天,
且該位工程師為美國籍,無法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之一條,
其勞務報酬應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答案選B。
亦或是解答上的文字"第11題答C給分",個人理解有錯誤?
其實際上意指選項B或C均為正解,
因其餘科目若更正前解答也正確,
會寫"答B或C均給分",僅有稅法一科更正解答後為"答C給分",
故有此疑問,還望版友們能不吝賜教,謝謝。
法條節錄:
1.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項: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
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
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2.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之一條第二項:
依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其董事、經理人及所派之技術人員,因辦理投資、建廠或從事市場調查等
臨時性工作,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期間合計不超過一百
八十三日者,其由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在臺灣地區給與之薪資所得
,不視為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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