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贈與稅問題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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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分五次贈與女兒現金,時間分別是:92年11月3日30萬元,
92年11月4日20萬元,92年12月30日10萬元,93年4月1日40萬元,
93年11月3日90萬元:請問以93年11月3日為計算日,應申報贈與
總額為多少?
(A)130萬元 (B)140萬元 (C)160萬元 (D)190萬元。

答案是(A) (from 施敏稅務法規 P.9-47)

我的問題有兩個:

1.依據遺贈稅法23條I之規定,該案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並未超過
贈與免稅額220萬元,應無須辦理申報。此題應申報之贈與總額
為0嗎?

2.另遺贈稅法第19條II所稱之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其一年內
之定義為何?是歷年制的當年為一年內嗎?還是自贈與日以前的
一年內都需合併計算?(已跨至上一個年度)

請不吝指正,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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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2-08-12
第1個問題 應申報130萬但是不用"繳納"吧?:)
Olive avatarOlive2012-08-16
第2點 是以1/1~12/31號計算的!
Dinah avatarDinah2012-08-19
免稅額之內可以免申報,但申報可以拿報免稅證明
Kumar avatarKumar2012-08-22
93年的免稅額多少?? 220萬是什麼時候修正的?
Irma avatarIrma2012-08-22
遺贈稅的考題一出來 先注意它的時間點
Oscar avatarOscar2012-08-25
免稅額之內可以免申報,但申報可以拿到免稅證明
Noah avatarNoah2012-08-28
依題目93年沒有所謂免稅額之內可以免申報和拿免稅證明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2-08-29
它就是要申報繳稅 因當時的免稅額是100萬(未指數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