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條文適用有錯,可以向何處反映修法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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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九條

關於進口免徵營業稅規定

第二點 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貨物免徵營業稅


這是關稅法80年的版本規定

現行關稅 免稅規定是在49條也就是以前的26條

而目前第26條是有關於貨物暫存海關的規定

10幾年來都沒有人注意到或是想去把適用條文修改成正確的嗎?

前後修5次稅法都沒有改

想請問可以寫信去何處建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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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na avatarUna2009-06-20
這次遺贈稅,CPI調整部分"課稅級距"不也形同具文,也沒修
Edwina avatarEdwina2009-06-22
若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情形 也就是不修法也不影響實質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09-06-27
有些根本不會改@@ 稅法蠻多已失效規定都麻沒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