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丙買A款電腦,約定由丙送到甲住處。
=》請問為何丙送A款電腦到甲住處,使該電腦處於可受領狀態,則該電腦即告特定?又依
民法第200條第二項,此時該電腦成為「特定給付物」,成為「特定給付物」的意義?
民法第 200 條: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
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
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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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何丙送A款電腦到甲住處,使該電腦處於可受領狀態,則該電腦即告特定?又依
民法第200條第二項,此時該電腦成為「特定給付物」,成為「特定給付物」的意義?
民法第 200 條: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
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
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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