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制定法律之二讀會的重付審查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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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略)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
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
之。

第 10 條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
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想問一下,關於這二條的重付審查的適用情況有何不同?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規定?

感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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