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相關問題 - 工作
By Vanessa
at 2014-09-10T00:00
at 2014-09-1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在一家人力派遣公司工作,派遣到一家公司擔任廚師一職,因公司與廠商合約快到期了而我與廠商私下也談好說:,公司與廠商合約到期後不續約,而廠商私下聘請我,廠商也願意把付給公司的服務費中的差價加薪給我,但是我合公司有簽署勞動合約,其中有一條競業條款如下,不知道我會違約嗎???.
甲方:公司
乙方:我
乙方如離職或甲方與廠商合約終止後,一年內不得前往甲方所提供原工作場所擔任相關之工作,如有違反須賠償甲方六個月薪資
Update:
派遣公司的勞動合約中他規定這一條規定,合法嗎???
甲方:公司
乙方:我
乙方如離職或甲方與廠商合約終止後,一年內不得前往甲方所提供原工作場所擔任相關之工作,如有違反須賠償甲方六個月薪資
Update:
派遣公司的勞動合約中他規定這一條規定,合法嗎???
All Comments
By Edith
at 2014-09-11T19:18
at 2014-09-11T19:18
競業禁止條款僅限制一年內不得前往甲方所提供原工作場所擔任相關工作
對勞工而言,並未限制勞工至其他工作場所從事相同工作,勞工工作權並未受到嚴格限制,使勞工喪失工作權,所以,該競業禁止條款並不違法
勞工任職時,已簽立此項限制條款,代表勞工已知悉此約定條件;離職後,仍前往原工作場所任職,已違背誠信原則,雇主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By Hedda
at 2014-09-11T21:39
at 2014-09-11T21:39
刄傚卙佅咭
By Selena
at 2014-09-12T00:36
at 2014-09-12T00:36
你到勞工局去問問 這種合約等於限制你不能去原公司上班
勞工局有法律諮詢 這合約是有爭議的 去問清楚吧 這裡回答你的 都不能代表官方 建議你還是抽空去問問吧
2014-09-10 21:04:57 補充:
憲法保障每人工作權利 任何法律與憲法牴觸無效
2014-09-10 21:34:07 補充:
條競業條款應該無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 年 08 月 21 日(89)台勞資二 字第 0036255 號 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1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2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By Eden
at 2014-09-11T13:08
at 2014-09-11T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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