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車禍事件(前) - 工作
By Daph Bay
at 2010-08-11T00:00
at 2010-08-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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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我是一位生完小北鼻還不滿一年的年輕新手媽媽,今年27歲,車禍事情發生時,我家的小北鼻才5估多月大。
我5/17找到中和的一份工作,全部的薪資是$19000千元。
因於5/26下班騎機車行駛從台北往三重中興橋回家的突中發車禍事件,由於中興橋的機車道本身比較窄小。
當天是下班的尖峰時段約傍晚7點20分左右,要從台北待轉往中興橋的時速限定是30限速,我靠右方行駛,因待轉起步,所以時速都會比較慢,我行駛時速於30~40,騎到還未到一半,就被一位年約40~50歲的一位先生後方載著的東西撞到我的左邊機車手把,倒致我連人帶車一起跌倒。
當下我右腳無法動彈,又因機車道已被堵塞住,所以後方的三位好心人事幫我打電話叫救護車及把我扶上人行道上,也連同我的機車也一併移動了,當下撞到我的人並未停下車來,是有好心人事按啦巴他才回頭發現有人跌倒。
救護車來到先幫我做了簡單的處理,記錄了我們兩方的車牌號碼後,請肇事的人先在肇事的地方等待警察來做筆錄,那時我也就被送往台北聯合中興醫院了。當天因無法動彈,所以到醫院先做外傷的處理,後照x光,醫生是說沒有傷及骨頭,但因根本無法走動,所以需要人協助幫忙才行。
警察來到時先告知肇事的地方並未有人在那,說很不好處理,又因為晚上加上與肇事的車有些距離的關係我也看不清車牌號碼,也沒有監視器,對方肇事逃逸的話也要花上一段時間才能找到人,後來我告知警方救護人員有幫我登記車牌號碼,警方正要準備去詢問醫護人員時,肇事的人就來到醫院。
按一般程序,警方幫我先行做筆錄錄音、錄影,做酒測以及檢查行照、駕照,我都有帶。而肇事的人也有做,但他確把後方撞到我的東西拆掉才來到醫院,說是回去載太太才拆掉的,且告知警方車子是他太太的,當下他也沒帶行照、駕照。
因事發突然,所以救護人員通知家屬是我的小姑與他男友先來到醫院的,後來是我的先生,公公、我的大姊、大姊的男友以及爸爸、媽媽。不知是不是因為太多人了,所以當下他的態度很好,說過三天會和我聯絡,而我的家人當下也因為這樣就也沒跟他多說什麼,想說他是有誠意的。(這是當天發生的大槪情形)
但過了三天他一通電話都沒有來,我們也沒想太多,想說在等等看。等到一估星期過了,我婆婆6/3號打電話給他,問他怎麼一通電話都沒來,不是要打電話來嗎?他說因為不知要說什麼,又說家裡有事。我婆婆就跟他說,我們沒要求你什麼,你也打通電話來關心一下,家裡我還有估小孩要顧,婆婆沒有辦法要顧我又要顧一估五估月大的小北鼻,還有一位年長78歲的阿媽,說完這句話後,婆婆跟他說你看決定怎樣再跟我們聯絡。
直到過了一估月多,他還是都不聞不問,而我終於等到一估月才能申請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因為超過2000估字了,所以分成兩篇文章,希望各位大大辛苦的看完後能幫小妹解答一下。非常的感謝!
Update:
to 樓下的大大:
我與肇事者已有兩次調解了,第一次他知道要調解,但也不來任何一通。第二次更好笑,他說他可憐,所以沒有辦法了才來做調解,是因為沒有能力賠償我才來做調解的,我開出的金額他都無法給我,我的醫療跟薪資加起來共$25000多而已,另外我的精神賠償跟後續檢查出左胸腔的第十一、十二節胸椎椎尖盤突出的部份他也不想理會我,這部份的金額我還沒跟他說,他就給我說他最多只能給$2000,我相信大部份的人應該都沒辦法接受吧!且我還有一估小孩,他還那麼小,我也會害怕後續的病發是無法預料的,那我的小孩要怎麼辦?!
我是一位生完小北鼻還不滿一年的年輕新手媽媽,今年27歲,車禍事情發生時,我家的小北鼻才5估多月大。
我5/17找到中和的一份工作,全部的薪資是$19000千元。
因於5/26下班騎機車行駛從台北往三重中興橋回家的突中發車禍事件,由於中興橋的機車道本身比較窄小。
當天是下班的尖峰時段約傍晚7點20分左右,要從台北待轉往中興橋的時速限定是30限速,我靠右方行駛,因待轉起步,所以時速都會比較慢,我行駛時速於30~40,騎到還未到一半,就被一位年約40~50歲的一位先生後方載著的東西撞到我的左邊機車手把,倒致我連人帶車一起跌倒。
當下我右腳無法動彈,又因機車道已被堵塞住,所以後方的三位好心人事幫我打電話叫救護車及把我扶上人行道上,也連同我的機車也一併移動了,當下撞到我的人並未停下車來,是有好心人事按啦巴他才回頭發現有人跌倒。
救護車來到先幫我做了簡單的處理,記錄了我們兩方的車牌號碼後,請肇事的人先在肇事的地方等待警察來做筆錄,那時我也就被送往台北聯合中興醫院了。當天因無法動彈,所以到醫院先做外傷的處理,後照x光,醫生是說沒有傷及骨頭,但因根本無法走動,所以需要人協助幫忙才行。
警察來到時先告知肇事的地方並未有人在那,說很不好處理,又因為晚上加上與肇事的車有些距離的關係我也看不清車牌號碼,也沒有監視器,對方肇事逃逸的話也要花上一段時間才能找到人,後來我告知警方救護人員有幫我登記車牌號碼,警方正要準備去詢問醫護人員時,肇事的人就來到醫院。
按一般程序,警方幫我先行做筆錄錄音、錄影,做酒測以及檢查行照、駕照,我都有帶。而肇事的人也有做,但他確把後方撞到我的東西拆掉才來到醫院,說是回去載太太才拆掉的,且告知警方車子是他太太的,當下他也沒帶行照、駕照。
因事發突然,所以救護人員通知家屬是我的小姑與他男友先來到醫院的,後來是我的先生,公公、我的大姊、大姊的男友以及爸爸、媽媽。不知是不是因為太多人了,所以當下他的態度很好,說過三天會和我聯絡,而我的家人當下也因為這樣就也沒跟他多說什麼,想說他是有誠意的。(這是當天發生的大槪情形)
但過了三天他一通電話都沒有來,我們也沒想太多,想說在等等看。等到一估星期過了,我婆婆6/3號打電話給他,問他怎麼一通電話都沒來,不是要打電話來嗎?他說因為不知要說什麼,又說家裡有事。我婆婆就跟他說,我們沒要求你什麼,你也打通電話來關心一下,家裡我還有估小孩要顧,婆婆沒有辦法要顧我又要顧一估五估月大的小北鼻,還有一位年長78歲的阿媽,說完這句話後,婆婆跟他說你看決定怎樣再跟我們聯絡。
直到過了一估月多,他還是都不聞不問,而我終於等到一估月才能申請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因為超過2000估字了,所以分成兩篇文章,希望各位大大辛苦的看完後能幫小妹解答一下。非常的感謝!
Update:
to 樓下的大大:
我與肇事者已有兩次調解了,第一次他知道要調解,但也不來任何一通。第二次更好笑,他說他可憐,所以沒有辦法了才來做調解,是因為沒有能力賠償我才來做調解的,我開出的金額他都無法給我,我的醫療跟薪資加起來共$25000多而已,另外我的精神賠償跟後續檢查出左胸腔的第十一、十二節胸椎椎尖盤突出的部份他也不想理會我,這部份的金額我還沒跟他說,他就給我說他最多只能給$2000,我相信大部份的人應該都沒辦法接受吧!且我還有一估小孩,他還那麼小,我也會害怕後續的病發是無法預料的,那我的小孩要怎麼辦?!
All Comments
By Caitlin
at 2010-08-15T01:54
at 2010-08-15T01:54
建議您可以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之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相關費用。
而且對方有肇事逃逸的嫌疑,雖然他事後有來醫院關心,
但在肇事當時沒有完成報案或和解的動作,就有涉嫌「肇事逃逸」
這是觸犯公共危險罪,刑責比過失傷害重多了,當然您要負起舉證的動作。
總之,祝您快點康復。
2010-08-12 19:33:28 補充:
建議:
一:先不要急著告對方,先調解看看,搞不好對方要賠的和您求償的數字差不多,那就和解就好了,貿然進入訴訟,會浪費司法資源。
二、對方態度差又不賠。按您所述,對方由後方追撞,又在未完成報案,刻意離開肇事現場拆除違規超載的物品,明顯附合肇逃的要件,所以您可以告他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2010-08-14 13:14:57 補充:
嗯
既然已經調解過,對方又置之不理。
那就提出告訴吧,
「過失傷害」是一定會成立的,「肇事逃逸」則看此部份是否能夠提供足以讓法官形成心證的證據。
起訴後再提起刑帶民要求賠償。金額判下來後再予假扣押、強制執行來取得賠償。
2010-08-18 03:32:46 補充:
7月1日起,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已經正式上路了,其中,關於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問題,也於本次新法中,有部分修正。
首先,關於「交通事故」的定義方面,以往交通事故指有一方當事人為汽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新修正處理辦法則增加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行為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皆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之範疇。例如腳踏車與行人、腳踏車與腳踏車發生交通事故皆屬之。
其次,關於肇事逃逸相關處罰規定方面,只要駕駛車輛肇事,車主若在未達成和解或報警前離去,即使是沒有傷亡的小擦撞,都視為「肇事逃逸」,可吊扣駕照1到3個月。
2010-08-18 03:41:55 補充:
他未完成報警的動作,在未與您和解也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離開,就「涉嫌」肇事逃逸,此節在今年一月份已有判例,一老翁是被撞者,由路人某甲報案,但老翁認為自已無肇責,逕自離開,遭台中地檢署起訴「肇事逃逸」,交警的經騐要更新一下了哦。
至於犯罪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在提出告訴之後,自有檢方去檢查與認定。
http://www.tainan.gov.tw/cht/public/DealData.aspx?...
By Franklin
at 2010-08-11T09:05
at 2010-08-11T09:05
依您問題所述對方在法理上並不構成肇事逃逸要件.
但違背車禍正確處置要領!
雖說好心的路人已把你車子移動.但只要當下有人報案.警方有受理
雖你不清楚對方的車牌..
但你依然可以請警方依對方所留給救護人員的電話號碼通知對方到案說明!
若對方毫無理賠誠意:您依法得以下列方式自力救濟:
向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追溯期六個月).
並依法得向被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追溯期二年)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告訴人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 判決。
已經正式進入訴訟程序,通常檢察官只要證實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檢察官就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規定,依法裁定將被告提起公訴,移往法院審理。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民事和解,被告必然會被判刑 。
倘若是[重傷害] 案件,就屬[非告訴乃論之公訴案]。
公訴案件,不因為 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得以免訴 。
不過是否有 完成民事和解,攸關刑期的高ˋ低ˋ輕重,若有和解 ,甚至有機會獲得緩刑。
民事賠償部份:要求多少是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賠,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所以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理賠項目與標準:應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
二: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三 :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四 :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以上個人建議提供你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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