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一般行政以外類科法大疑義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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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題
公務員甲利用不知情之非公務員 A 在甲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不利於 B 之記載,依實務
見解,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偽造公文書之直接正犯
B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C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D變造準公文書之教唆犯

考選部給的答案是C
但我的疑問是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是一個純正身分犯嗎
而純正身份犯 在實務上根本不可能有間接正犯的可能 除非所支配的第三人亦具備該身份
所以我認為答案應該是A
有人有其他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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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ry avatarHarry2016-12-20
"純正身份犯實務上沒有間接正犯的可能"是哪裡看來的呢??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6-12-20
答案沒錯,你說的是多數說的見解,題目特別強調"實務"。
Yuri avatarYuri2016-12-23
法大越考越難,讓人不知道怎麼唸。
Mia avatarMia2016-12-24
通說也認為具備身分的行為人該當純正身分犯的間接正犯吧
Ursula avatarUrsula2016-12-26
只是不認同實務使不具身分行為的行為人去擬制成正犯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6-12-28
代回
Megan avatarMegan2016-12-29
我的想法跟你一樣,我覺得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間接正
犯之適用,且刑法213:「公務員」、「明知」,所以
並沒有間接正犯之適用,我有查到97年度台上2915號判
Adele avatarAdele2017-01-02
決,他的內容有涉及這個觀念:「此觀同法第二百十三
條,基於刑法體系解釋之原理,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
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而且我之前有做到類似觀念的
考題,所以我記得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根本無法成立間接
正犯,C選項我根本完全不考慮的刪掉了@@
Lucy avatarLucy2017-01-05
B大,你引的判決是在講刑法215條無間接正犯之適用,不是刑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7-01-07
法第213條,請看清楚。(重點在最後三行)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7-01-11
我知道這是在講215,但他的意思是跟213一樣適用不是
嗎?
Belly avatarBelly2017-01-15
判決的意思是,214是處罰213的接間正犯,但沒有其他條文處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7-01-17
罰215的間接正犯,所以215的接間正犯是不罰的。
John avatarJohn2017-01-19
而且,題目是公務員利用非公務員,判決是非公務員利用公務
員,完全牛頭不對馬嘴。
Cara avatarCara2017-01-21
初五等真的拼考運的,愈考愈誇張,都不知道要怎麼唸
Leila avatarLeila2017-01-25
當初在寫的時候看到C也是直接刪掉
因為補習班也是說身分犯不會構成間接正犯.. 而且公x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7-01-29
王之後給的解答也是A,還以為自己賺到了...
Robert avatarRobert2017-01-31
出這種考題,往後可能要拿刑法專書來唸了!
我當初就是這樣準備法大的
Dinah avatarDinah2017-02-02
如果真的考不上,乾脆直接買專書來看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