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醫療行為無醫師執照這樣會犯法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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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方法能夠根治 過敏 但要吃某種東西來治療
這種東西非中藥 我想用這個當成我的工作 我研究了我自己近40年了也不是西藥 也不是食物 是自然界的東西
我確定任何人吃了沒有壞處 孕婦 或小孩也能吃 吃了也不會拉肚子或造成其他不舒服
我自己本身就有嚴重的過敏 40年了 身高169體重從來不超過51公斤 我治好了自己 約已改善了80%
治療時間約10天 之前有鼻子過敏(動了2次手術只是改善一些些)過敏性腸胃讓我這輩子拉肚子比正常大號還要多次 對蛋白質過敏 不同的蛋白質還會造成不同痛苦或綜合性症狀如 暈眩 嚴重鼻塞 拉肚子 眼乾 昏昏欲睡 皮膚癢 頭痛 氣喘
讓工作也是常常不保 新老闆看我這麼瘦也很難讓他認為我有工作能力 每天都要吃止瀉劑 跟鼻炎膠囊 有時還要追加止痛劑

我想用這個當成我的工作 我研究了我自己近40年了 看了很多書 我終於懂了 會違反法令嗎? 有甚麼好建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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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e avatarMadame2012-03-25
一、未經許可之藥品,若強調或宣說具有治療之醫 療效能,就會觸犯明知為禁藥,而販賣,違反醫事法之刑責,臺北地院有個案例是被炕處有期徒刑壹年。 按藥事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之禁藥,並不以毒害藥品為限,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非毒害藥品,亦屬之。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則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按販賣禁藥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但須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經完成,均不得視為未遂(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臺上字第六三五七號判決參照)。又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已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四四三號判決參照)。 二、如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也會觸犯醫師法。法條依據:按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未具醫師資格者,為病患診察病情、並依其主訴開給方劑,應屬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行政院衛生署83年11月28日 衛署醫字第83068006號函參照) 三、若無「明知含有應以藥物管理之西藥成分,屬藥事法第6 條所定之藥品,」以合法食品推銷,不強調或宣說具有治療之醫 療效能,就不觸法。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2-03-25
我想用這個當成我的工作 我研究了我自己近40年了 看了很多書 我終於懂了 會違反法令嗎? 有甚麼好建議呢?
案例已經很多了,違反醫師法,罰款絕對都是從重。不要等到百萬元罰單下來才要哭,來不及了!